1 / 11
文档名称:

处理医疗纠纷医疗事故预案.doc

格式:doc   大小:75KB   页数:11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处理医疗纠纷医疗事故预案.doc

上传人:小雄 2019/12/24 文件大小:75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处理医疗纠纷医疗事故预案.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剑阁县人民医院关于处理医疗纠纷医疗事故预案第一章组织领导机构及职责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对防范和处理医疗事故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制定本预案。本预案适用于我院全体工作人员,以及病人对我院工作人员的医疗行为或与医疗行为有关工作的投诉。医院设立防范和处理医疗事故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有关工作。第二条院办公室负责医疗服务投诉和争议的接待,医务科负责医疗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和临床医技科室配合办公室和医务科处理医疗争议和医疗事故。第三条发生医疗争议或医疗事故的科室,应当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处理医疗争议或医疗事故。并分析发生医疗争议或医疗事故的原因,采取积极的措施,减少和消除医疗争议或医疗事故的发生。第四条医院对发生医疗争议或医疗事故的科室和直接责任人员,按局及医院有关规定处理。第二章病人投诉的受理第五条院办公室负责公布医院的投诉电话,建立投诉登记本。办公室受理病人的电话及信函投诉,根据投诉内容、范围转交并督促相关职能科室调查处理。如医疗、医技、护理服务质量方面的转交医务科、护理部处理,医德医风方面的转交人事科处理等。并协助职能科室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投诉者。第六条病人向我院工作人员投诉,对一般性问题,工作人员应该向患者做好解释工作,争取理解,解释后患者未能理解或较大争议,科室应当及时向办公室报告,办公室根据争议内容转交有关职能部门调查、核实、处理。第三章医疗事故的处理第七条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发现医疗事故,或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应当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医务科报告。医务科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有关科室应当积极配合医务科进行调查。医务科调查核实后,应该将有关情况向分管院长报告,并向患者作好解释工作。第八条导致患者死亡的医疗事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以及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的医疗事故,分管院长应该向院长报告。院长或者被授权的人应该在12小时内向上级行政部门卫生局报告。发生医疗事故或严重医疗争议后,对媒体采访、律师取证或其它组织、人员要求了解情况,由医院安排专人负责接待。第九条发生医疗事故或者严重医疗争议后,有关临床医技科室和有关职能部门,应在医务科统一安排下配合做好患者一方的解释和说服工作,缓解医患矛盾。如果发生扰乱医院工作秩序的事件,应立即通知保卫科,保卫科自觉覆行自己的职责,对可能引发恶性案件的重大事件,应该报告区卫生局和公安机关,并请求帮助。第十条临床和医技科室发生或发现医疗过失行为,科室和医务人员在报告的同时,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第■—条医院设立医疗损害抢救小组。小组由各临床医技科室负责人,专科医生及专家共同组成。小组分为大外科、大内科、门急诊科三组,分别负责医疗事故发生后或其他紧急情况下各业务范围内的抢救工作,各抢救组成员应有通讯工具,10分钟内到达现场会诊抢救。第十二条病历应严格保管。病人及家属不能随意翻看科室病历,更应防止病历的丢失及私自复制。患者要求复印或复制病历的,应由患者本人提出,患者家属提出的,应有患者本人签名的委托书,患者律师提出的,应有相关证明。复印内容包括门诊病历、住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卫生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第十三条患者要求复印病历资料的,由信息科会同医务科办理,病历原件决不能交给病人及病人家属。否则,由此引起后果当事人负责。复印时,应有患者或患者家属在场。复印完毕后,信息科应当在复印的病历资料上签上“与原件相同”的字样,并加盖印章,并由患者本人或其委托的家属或其律师在登记本上签名。第十四条发生医疗争议和医疗事故后,患者要求复印或复制病历的,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不得复印或复制。而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由医院保管。正在治疗使用的病历,不得封存原件,可以封存复印件。启封时,医患双方应均在场。第十五条患者的不良后果可能是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的,患者或家属有此怀疑的,应当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院保管。封存和启封均应有患者或家属在场。需要检验的,应当与患者一方共同商定,指定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与患方无法达成共识的,应申请卫生局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应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人员到场。第十六条如果患者死亡,医院应及时将死亡通知书送达其家属并要求其在存根上签字,拒签字应如实填写拒签原因。医院与患方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医院必须告知患者一方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同时必须告知患方如果拒绝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