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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道德性.docx

上传人:2024678321 2019/12/24 文件大小:4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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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道德性.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法律的道德性》读书报告在法学界,许多学者专家对法律和道德的关系都发表了许多看法,也是法理学界始终避免不了的一个话题,二十世纪中期哈特与富勒之间的论战主要就是围绕着这一主题展开的,这被认为是二十世纪西方法理学界一个重大学术事件。《法律的道德性》一书就是富勒在这次论战的大背景下写就的。读完这本书后,给我留下深刻印象是富勒的两种道德, 在所有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中,民法与道德的关系应该更为突出,我想结合富勒的观点谈一谈个人对民法与道德的关系的一些看法。这本书的开头就写到 “本书的内容主要是围绕着对涉及法律和道德之间关系的现有文献不满而展开。”在第一章里,富勒就提出了两种道德即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他认为未能区分这两种道德是导致讨论法律与道德之间关系时存在诸多含混之处的原因。书中这样解释道这两种道德:“如果说愿望的道德是以人类所能达致的最高境界作为出发点的话,那么义务的道德则是从最低点出发。”即愿望的道德是向上的道德、求善的道德,义务的道德是向下的道德,不为恶的道德。富勒认为,两种道德背后都关涉到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在民法中,我想我们遵守的应该是义务的道德,它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基本准则。富勒认为法律和道德是不可分的,恶法非法,当一个国家的法律与道德完全分离的时候,那么这个国家是没有法律的。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民法直接体现一般的社会道德准则,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善良风俗是人民应当遵守的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化。 民法主要是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和法人在其处理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过程中,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和不应当做什么。而在其中法定义务和道德义务通常相一致。在婚姻法中表现的更为显著,其中的赡养,抚养,扶持的法定义务是与道德相一致的。而这种相一致是有利于国家安定的。在民法中,体现的往往是义务的道德。 富勒认为愿望的道德在古希腊哲学中得到了最明显的例示。它是善的生活道德、卓越的道德以及充分实现人之力量的道德。义务的道德规定了社会生活的所必需的条件,而愿望的道德则为我们描述了我们应当追求的完美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