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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章程(示范文本).doc

上传人:管理资源吧 2011/10/2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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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章程(示范文本).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业主大会章程(示范文本)
(说明:1、本示范文本中未订立事项可以用"×"表示;2、本示范文本中的[ ]中内容,据实填写在其前面的空格中;3、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文本有关条款予以选择、调整、补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组织名称及地址)
名称:成都市  区  业主大会(以下简称"本会")
地址:  
所在物业座落:  
第二条(性质) 本会是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就物业管理事项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自治组织,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 本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物业管理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文明的工作和居住环境。
第四条本会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  (当地政府)的监督和指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本会的成立及其执行机构)
本会自第一次本会会议按规定程序召开之日起,予以成立;
本会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常设办事机构,其成立以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为准。本会的业主委员会由  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  名,均由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其主任负责。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对本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本会监督。
第六条(本会的责任承担、决议、决定)
本会的民事责任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本会所作出的决议、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本会的决议、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本会不作出与物业管理事项无关的决议、决定。本会对物业管理重大事项作出的有效决定,使少数业主利益受到损失的,其他业主给予相应补偿。
本会的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签字通过,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业主公约及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并在  日之内向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公布。
第七条(本会及其执行机构行使的职权与履行的职责)
本会及其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依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三章本会会议召开及重大事项的决定方式
第八条本会会议的召开和重大事项的决定方式,按照《成都市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则》的规定进行。
本会选举、罢免、决议等的表决,采取  [记名投票方式][其它方式]。
第九条(本会议事文件的签发) 本会会议由专人作书面记录,由业主委员会存档。本会决定事项形成本会会议决议,由业主委员会签发;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书面公布。本会会议决议,应注明"第×次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字样。
第十条(物业管理建议的提出和审议)
业主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属于本会职权范围内的建议。
业主委员会审议建议,建议人须列席会议,并提交关于建议的说明。
业主委员会审议建议,可邀请政府有关部门和建议涉及的单位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建议提交本会审议前,建议人要求撤回的,经业主委员会批准,可撤回建议。
本会审议的建议,有重大问题须进一步调查核实时,本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调查核实。业主委员会对建议的处理决定,应在下次本会会议上报告。
业主向本会提出的建议,已经做出决定的,  年内不得再以同一内容向本会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