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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水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小博士 2019/12/25 文件大小:5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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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水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泗水县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泗政发(2008)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现将《泗水县城市集中供热管理窗行办法》卬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OO八年一刀五日泗水县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节约能源,改善环境,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适应城市居民牛产和牛活需要,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9号)、《山东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木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中供热管理。凡在城区进行集中供热规划、设计、建设、牛产、经营、使用、安全管理、安装维修等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集中供热,是指供热企业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等热源,通过供热管网向用户有偿捉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笫四条县建设局是城市集中供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供热主管部门)。县财政、物价、环保、市计、城管、供电、国土、公安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供热主管部门做好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工作。第五条发展城市集屮供热事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市场运作、政府监管的原则。第六条鼓励节能、坏保、高效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提倡热、电、冷联供,关停分散供热燃煤锅炉。第七条鼓励县内外投资者投资建设城市集小供热设施,从事城市集小供热生产经营活动。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由县政府组织供热主管部门和冇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进行编制,按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供热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九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规划要求,工程可行性报告、设计方案须经供热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报冇关部门办理建设审批手续。第十条城市区域集中供热应达到以下规模:锅炉单台容量不低于1oT/h,供热能力在7兆瓦以上,居民建筑供热面积不低于10万平方米。锅炉要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检验合格示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一条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及设备材料的选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实行公开招投标,中标单位不得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第十二条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丿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冇相应的资质,并遵守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第十三条凡新区开发或1口区改造项目,应按照城市供热规划要求,实施集屮供热,并无偿预留供热分配站(换热站)建设用地,预留用地面积应根据建筑面积确定,不得少于40平方米。供热分配站(换热站)由供热企业负责投资建设。供热管网设计必须符合设计规范,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供热系统,应当安装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己建也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供热系统,应当逐步进行改造。具备分户热计量条件的,应当安装分户热计量装置,不具备分户热计量条件的,可以釆取单元计量、楼宇计量等方式安装计量装置。新建项目索内供热系统应当作为建设工程的整体组成部分,纳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程序。第十四条在城市供热管网到达并能正常供热的区域,不得新建分散供热燃煤锅炉,已建的应按规定限期拆除,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