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中制定兼并重组方案和协议需要关注的问题(一)发布时间:2009-11-2200:00:55作者:刘献民浏览:1499次【收藏】【打印】【大中小】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牵扯到被兼并煤矿企业的方方面面,考量着参与兼并重组各方的决策能力与对兼并重组操作过程的把控,而兼并重纟R法律风险的防范集中体现在制定兼并重组方案和协议屮。制定兼并垂组方案和协议是煤矿企业兼并垂组过程中最为关健的一个环节,兼并重组方案和协议既是对前期兼并重组工作的检验和总结,也是新公司组建的主耍依据。制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方案和协议除满足《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合同内容条款外,应重点关注兼并重组主体,土地使用权,被兼并煤矿企业债务,被兼并煤矿企业职工安置,县、乡、村既得合法利益的保护等相关问题。一、 兼并重组主体煤矿金业兼并重组是各方利益的重新调整,口此次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政策性很强,止确选定兼并重组主体,不仅影响兼并重组丄作能否成功,而且对以避免引发各种纠纷,保障重组后新公司的正常运转。(一) 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煤矿金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8]23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发[2009]10号)梢神,允许参与兼并重组的兼并主体包括•:1、 大同煤矿集团、山西焦煤集团、阳泉煤业集团、潞安矿业集团、晋城无烟煤集团和中煤平朔公司,以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等省属煤炭生产经营企业。2、 现已具备300力吨/年生产规模,且至少有一个120力吨/年机械化开采矿井的地方骨干煤炭企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告后,可以作为兼并重组主体。3、 其他作为兼并重组整合主体的地方骨干煤炭金业(矿井),由各市人民政府提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原则上应有一个生产规模在90力吨/年及以上矿井作支撑,兼并重组整合后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30()万吨/年,所属矿井至少冇一个规模不低于120力•吨/年。(二) 作为被兼并方的煤矿企业,有相当一部分并没有进行改制,有些煤矿企业虽然名称变更为冇限责任公司,但股东并没冇进行工商登记变更。上世纪末由于煤炭市场萧条,许多煤矿都进行承包经营,甚至很多煤矿进行过层层转包,煤矿企业产权不清,出现众多的出资人。制定兼并重组方案和协议时,应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根据兼并重组的模式不同选择适格的兼并重组主体。(三) 实践中存在被兼并煤矿已办理名称核准登记,但因技改未完成,不能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问题。由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対筹建期间公司的主体地位、股东投入的性质及是否能流通未作岀明确规定,从而给处于整合期间煤矿股权的转让带來影响。因此,在制定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方案和协议时对该主体问题也应予以关注。二、 土地使用权由于历史的原因,村集体土地的使用不规范是具有一定普遍性的问题,在此次兼并垂组过程中应当着力加以解决,以使土地得到合法合理的利用。《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十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川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