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江苏省县以下地区户籍管理相关规定更多企业学院:《中小企业管理全能版》183套讲座+89700份资料《总经理、高层管理》49套讲座+16388份资料《中层管理学院》46套讲座+6020份资料 《国学智慧、易经》46套讲座《人力资源学院》56套讲座+27123份资料《各阶段员工培训学院》77套讲座+324份资料《员工管理企业学院》67套讲座+8720份资料《工厂生产管理学院》52套讲座+13920份资料《财务管理学院》53套讲座+17945份资料 《销售经理学院》56套讲座+14350份资料《销售人员培训学院》72套讲座+4879份资料江苏省县以下地区户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城镇农村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户籍管理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县以下地区是指县城镇(县级市城区)、乡(镇)、场(圃)。第三条居住在上述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均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户口登记。正在服兵役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以及居住在上述区域的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监督和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常住人口、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公安机关主管户籍管理工作。县级公安机关的户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对县以下地区户籍管理工作;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具体负责管辖区域内的户口登记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明确专人作为户口协管员,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军队营区内住有非现役军人的,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县(市)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需要在农、林、盐、渔等场(圃)建立户口登记办理点,方便群众办理户口登记;场(圃)应当指定专人予以协助。第五条公民应当依法履行户口登记义务,户口登记权利受法律保护。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户口登记和户籍管理工作。第二章户口登记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地申报登记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公民有两处以上合法固定住所的,应当在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经常居住地发生变化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或者变动登记。公民不得违反规定空挂户口。第七条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人员,应当依照《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申报登记暂住户口。拟居住1个月以上的,应当申领暂住证。第八条在本省水域以船为家的船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领《船舶户口簿》。从事水上生产作业、年满16周岁的人员,除省以上交通、渔业等国有单位的国家职工外,应当按照机关申领船民证或者临时船民证。第九条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地区流动的人员,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申报变更登记。外出务工经商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劳动、计划生育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十条实际居住在城镇建成区内,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生活来源的非城镇常住户口公民,应当及时申报暂住或者寄住户口登记;符合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根据为常住户口。第十一条婴儿出生后,其监护人或者其他亲属应当在婴儿出生后1个月内,持《出生医学证明书》和居民户口簿申报出生登记,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常住户口。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