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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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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doc

上传人:kt544455 2019/12/27 文件大小:2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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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印发《陕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陕人社办发〔2012〕40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厅属各单位、公务员局各处:现将《陕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2年9月24日     陕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陕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照《陕西省行政执法人员基本行为规范》,结合本系统实际,特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的言行标准。 第二章 基本准则 第三条 凡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须熟练掌握行政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等相关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经培训考核并合格,取得陕西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劳动监察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执法人员还须分别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颁发的劳动保障监察证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做到政治坚定,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执法为民、依法行政、清正廉洁、克己奉公、秉公执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做到“严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超越职权,不得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严格按照法定的方式、步骤、顺序、期限等实施。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以教育指导为先”的原则,防止“以罚代教、以罚代管”;应当积极采取引导、教育、告诫等非强制性方法,防止“重事后查处、轻事前预防”。第三章 仪表举止规范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仪表整洁、举止得体。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统一制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着制服;没有制服的,着装应当庄重得体。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染彩发、化浓妆,男性不得留长发。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不得袖手、搭肩、挽臂、揽腰,不得打闹、喧哗、吸烟。 第四章 语言规范 第十一条 在行政执法中不得使用粗俗、歧视、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不得刁难行政相对人或者做出有损行政执法人员形象的行为。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一般使用普通话,也可根据当事人实际情况,使用容易沟通的语言。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熟练掌握文明用语,做到态度热情诚恳,表达通俗准确。(一)首句用语。您好。(二)礼貌用语。如:请、谢谢、对不起、再见。(三)称谓用语。如:同志、先生、女士、师傅。(四)接待用语。如:请进、请坐、请喝水、请讲,您有什么需要我帮助的?(五)执法用语。如:同志,请协助(配合)我们工作,并说明理由(指出其违法事实),提出要求(处理意见),最后是谢谢合作。(六)结束用语。如:谢谢您的协助(配合),再见。 第五章 办案规范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单独或私下接触行政相对人。行政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