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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劳动者违约赔偿责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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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劳动者违约赔偿责任.doc

上传人:765103370 2019/12/28 文件大小:8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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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劳动者违约赔偿责任.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案例】王某原为某公司技术人员,公司1998年曾派王某出国培训半年,事先签订了培训协议,约定培训后王某应为公司工作3年,如违约赔偿公司培训费3万元。1999年王某以书面形式提前30日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王某按培训协议赔偿公司培训费,王某拒绝赔偿,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培训协议有效,王某应赔偿公司培训费。王某对裁决不服起诉,一审法院判决培训协议无效。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意见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相同,判决王某赔偿公司培训费。【评析】本案的焦点在于劳动合同中可否约定劳动者违约的经济赔偿责任。《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据此,王认为,《劳动法》只规定了在劳动者未按照规定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这两种情况下,劳动者才应承担赔偿责任,在其他任何情况下劳动者都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因而,其认为培训协议中的赔偿条款违反《劳动法》是无效条款。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二审法院的意见是,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与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劳动法》第102条规定的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而应承担的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自行协商的结果,只要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就是合法有效的。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324号)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办理。但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此案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述文件的规定办理。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被解雇时企业可否不支付补偿金【案例】朱某原是某信息科技公司的项目经理,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其合同期限自2001年2月5日起至2004年2月4日止,月工资8000元;并约定如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2001年6月12日,朱某接到公司的辞职通知书,理由是朱某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至少3次对客户不礼貌,严重影响公司声誉;因酒醉擅离职守,致使在客户发生事故时不能及时到位,给公司造成重大的名誉损失;至少1次散布谣言损害同事名誉,以至于该同事要求辞职,给公司项目运营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朱某认为,公司辞退他没有正当理由,按照《劳动法》规定,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违约金,并提前30日通知。在与公司交涉未果后,朱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他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8000元和因没有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而造成的损失8000元,仲裁委没有支持朱某这项申诉请求。朱某对仲裁结果不服,于是,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公司列举的朱某违反规章制度的事实客观存在,同时,该公司在员工手册中明文规定,员工对客户不礼貌,与客户争执吵闹的;散布谣言损害同事名誉或公司声誉的;擅离职守,违反操作规程,给公司造成经济或名誉损失的均属于严重过失,公司按情节严重程度有权做出直至辞退的处理,并可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同样也驳回了朱某的该项起诉。【评析】这是一起用人单位依本单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在这起争议中,劳动者对《劳动法》中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显然是有误解的,以为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就不能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5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9条进一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5条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由此表明,朱某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企业可以随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部门裁决和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完全正确的。不能以补休代替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案例」某服装公司因为赶订单安排职工在十一节日期间加班。张某等加班职工提出应当支付300%的加班工资,该公司劳资部经理只同意给加班职工安排补休,不同意支付加班工资。张某为此向当地劳动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举报,请求纠正该公司的错误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