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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安厅.doc

上传人:wxc6688 2019/12/29 文件大小:3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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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浙江省公安厅 浙公交〔2009〕28号关于启用2009版警灯警报器使用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交警支队、大队,高速公路交警总队、支队: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特种车辆管理,杜绝机动车违法安装、使用警灯警报器的行为,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规定,对特种车辆使用警灯警报器继续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并启用2009版警灯警报器使用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使用证启用时间。从11月15日开始,我省的特种车辆统一启用2009版《浙江省汽车警灯警报器使用证》(以下简称《使用证》)。《使用证》使用期限为二年,本次核发的《使用证》有效期至2011年10月31日。    二、使用证核发范围。《使用证》核发范围仅限于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警用号牌车辆(包括检察院、法院、司法、安全等系统警车)不再核发《使用证》。各地在备案审核时必须严格把握车辆的使用单位、用途和条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延缓报废机动车辆一律不得核发《使用证》。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不核发《使用证》。     三、使用证核发方法。 申请安装、使用警灯警报器的车辆,由使用单位填写《浙江省2009式警灯警报器使用备案表》,经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各市公安机关交警支队审核后,核发由省厅交管局统一印制的《使用证》。各支队车管所对警灯警报器使用证核发情况要统一登记造册,填写《发放2009式〈警灯警报器使用证〉登记表》。各地所需《使用证》数量请各支队于11月1日前上报局车管所。    四、相关工作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使用证》的核发工作,对不符合核发范围的车辆一律不得核发《使用证》,省厅交管局将不定期对核发情况进行检查。要严把车辆登记和检验关,发现有擅自安装警灯警报器的车辆,必须强制拆除警灯警报器并予以收缴。同时,要强化路面交通管理,对违法安装、使用警灯警报器的行为,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浙江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