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海南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有效发挥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第二条学校以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第三条校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第二章组成规则第四条校学术委员会一般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第五条校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第六条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第七条学校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各学院的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第八条学校设立的学术评价与学科发展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以及各学院设立的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进行评价和审议。第九条校学术委员会分设自然科学部和人文社会科学部。第十条根据工作需要可成立临时专家工作组,完成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相关工作。第十一条校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秘书处挂靠科研处(学科办)。第三章职责与权利第十二条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须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第十三条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由校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须通报校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