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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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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doc

上传人:小博士 2019/12/29 文件大小:6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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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陕政办发〔2008〕10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2008年5月,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明确要求在符合条件的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为进一步深化我省金融改革,完善县域金融服务体系,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三农”和小企业及个体经营者的合理资金需求,省政府决定进一步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范围。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主要内容(一)基本原则。积极稳妥、有序推进,严格监管、规范运作,明确职责、防范风险是此次试点的基本原则,各级政府、有关监管部门和试点公司要按照上述原则,履行好各自职责,做好风险管理、防范和处置工作。(二)组织领导和职责。陕西省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扩大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试点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办公室由人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省工商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审批、指导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省金融办是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同吋做好试点初期以相关政策和风险责任防范为主要内容的培训工作。人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省工商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各设区市政府负责选择开展试点工作的试点县,负责政策宣传和协调指导工作,复审县级政府有关试点公司组建方案,监测分析木地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并加以防范。试点县政府作为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明确县级主管部门,安排部署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县级主管部门负责确定试点对象,审定小额贷款公司组建方案,进行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初审,组织开展试点工作。工商、公安、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三)试点范围。各设区市和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可选择一个县(市、区)设立1家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试点。15个省定扩权县可每县设立1家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试点。(四)申报程序。各设区市政府在2008年10月底前先确定试点县(市、区),由试点县(市、区)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确定参加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试点申报材料由试点县(市、区)政府上报设区市政府复审后,报省金融办审核。15个省定扩权县(市、区)的申报材料直接报送省金融办。二、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准入标准(-)准入制度和标准。小额贷款公司实行主出资人制度。主出资人必须具备企业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等条件,其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不高于50%、且连续三年盈利、净利润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鼓励小额贷款公司持股比例相对分散,主出资人持股比例不超过35%,其余单个出资人出资不得低于200万元人民币。根据我省实际,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上限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得低于6000万元人民币。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二)高管人员标准。拟任小额贷款公司的高管人员,必须熟悉金融业务、有金融从业经历、具有较强的金融合规经营意识和风险控制能力。(三)监管办法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