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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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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doc

上传人:wxc6688 2019/12/29 文件大小:3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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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深圳市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2008年7月22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08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19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等六项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划第三章组织第四章程序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六章附则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深圳市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保证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市、区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实施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市、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就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也可以就其中部分内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第三条市、区人大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组开展执法检查工作。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执法检查具体工作。执法检查组集体开展执法检查活动。第四条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应当配合执法检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协助。第二章计划第五条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制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第六条市、区人大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以下简称执法检查计划)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执法检查议案;(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三)本级人大常委会组***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六)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执法检查计划项目的建议。必要时,市、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征求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意见。第七条执法检查计划草案由市、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组织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编制。第八条执法检查计划应当在每年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一个月内提请市、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讨论决定。执法检查计划决定后,市、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将执法检查计划书面告知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执法检查计划应当印发常委会组***员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市、区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项目每年不少于两项。市、区人大常委会可以联合开展执法检查。上级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工作需要下级人大常委会配合的,下级人大常委会应当予以配合。第十条市、区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时,应当报告执法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第十一条执法检查项目需要调整的,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可以提出建议,由市、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提请主任会议讨论决定。第三章组织第十二条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根据执法检查计划,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执法检查组的成员,从本级人大常委会组***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组***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本级人民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