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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综合监督检查的通知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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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综合监督检查的通知1.doc

上传人:ttteee8 2019/12/29 文件大小:26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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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综合监督检查的通知1.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转发《关于在全省开展学校、托幼机构卫盘综合监督检查的通知》的通知各镇处教育办、各中小学、局属学校、民办学校及幼儿园:现将青岛市卫生局、教育局转发的山东省卫生厅、教育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学校、托幼机构卫生综合监督检查的通知》(鲁卫法监字〔2011〕34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省卫生厅、教育厅将于10月10日-14日对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胶州市教育体育局二0——年十月八日望负责的相关人员按照要求做好材料准备,详见下列表格中的红色内容。青岛市卫生局青岛市教育局青卫监督字〔2011〕25号关于转发《关于在全省开展学校、托幼机构卫生综合监督检查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市)卫生局、教育(体)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现将山东省卫生厅、教育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学校、托幼机构卫生综合监督检查的通知》(鲁卫法监字〔2011〕3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市卫生局、教育局前期下发的《春季学校(托幼机构)公共卫生综合执法检查方案》(青卫监督字〔2011〕7号)一并贯彻执行。8月23日前,将书面总结及《通知》中附表8、9、10分别报送市卫生局、教育局。市卫生局联系人:纪经纬,联系电话:85788609,电子邮箱:jiandujiuke@;市教育局联系人:李翠莲,联系电话:82751006,电子邮箱:qdjyjtwy@。二O—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主题词:卫生学校检查通知 青岛市卫生局办公室 2010年6月14日印发共印20份山东省山东省卫生厅教育厅鲁卫法监字〔2011〕34号关于在全省开展学校、托幼机构卫生综合监督检查的通知各市卫生局、教育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等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学校、托幼机构卫生工作,加大对传染病防控和医疗机构管理、生活饮用水卫生、学****环境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执法力度,促使学校、托幼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规范管理行为,消除卫生安全隐患,提高学校卫生工作水平,切实保障广大师生、幼儿的身体健康。经研究,定于6月份在全省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开展综合卫生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检查范围是全省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重点检查乡镇寄宿制学校。城市学校检查覆盖率达50%以上,乡镇学校检查覆盖率达80%以上,托幼机构达100%。检查内容包括传染病防控、学校卫生室(校医院)依法执业、饮用水卫生、学****环境卫生及公共场所卫生等。㈠传染病防控依据《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和《中小学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对学校、托幼机构传染病及学生健康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格落实传染病疫情报告、健康知识宣传教育、健康体检、卫生消毒等各项制度,提高传染病防控工作水平(监督检查内容详见附表1)。对校医院、医务室、卫生所(室)等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规范依法执业行为(监督检查内容详见附表2)。㈡生活饮用水卫生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对学校、托幼机构自建设施供水、二次供水等形式的供水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卫生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查体及卫生知识培训、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和水质检验情况等,落实各项卫生标准要求,防止饮用水污染事件发生(监督检查内容详见附表3、附表4)。㈢学****环境卫生依据《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中小学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电视教室座位布置范围和照度卫生标准》、《书写板安全卫生要求》、《中小学校教室换气卫生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中小学校教室采暖温度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要求,对学校教室微小气候、采光、照明、课桌椅、黑板等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学生学****环境符合国家标准(监督检查内容详见附表5)。㈣公共场所卫生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游泳场所卫生规范》、《沐浴场所卫生规范》、《公共浴室卫生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对学校宿舍、图书馆、公共浴室、游泳场所、体育馆、招待所等校内公共场所的微小气候、设备设施等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详见附表6)o㈤托幼机构基本情况调查《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3月1日经卫生部、教育部联合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该办法,现对全省托幼机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并依照管理办法加强监督管理。二、检查步骤本次监督检查共分三个阶段进行。自查阶段(4月至5月)。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等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对校内传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