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邕宁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质监局窗口一次性告知材料事项名称分公司注销登记实施主体自治区、地级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本机关原登记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管理条例》(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二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第四十九条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办理时限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工作日。实施对象和范围需向邕宁区工商质监局申请分公司注销登记的公司。办理流程1、申请人提出申请。2、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单位申,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3、工商服务窗口审批·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首席代表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4、服务窗口制作决定文件。5、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申报提交材料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三)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四)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五)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文件。注:《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