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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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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19/12/29 文件大小:6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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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鄂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提高城市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湖北省城市噪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和管理。第三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和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注重预防、综合治理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第四条市、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第五条各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根据城乡建设规划和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向社会公告,同时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机场周围地区的飞机噪声环境标准适用区域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划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职责分工第六条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辖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噪声污染防治规划和声环境功能区划定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二)建立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并组织监测,定期公布声环境质量状况;(三)负责对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等环境噪声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公安机关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一)监督管理在商业经营活动中或者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喇叭、高音响器材产生的噪声;(二)监督管理娱乐、健身以及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内进行装修等活动中产生的噪声;(三)监督管理机动车排放的噪声;(四)监督管理其他社会生活噪声。第八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一)在编制城市建设规划时,充分考虑声环境质量的要求,合理规划各类功能区域和交通干线走向;(二)依据国家和本市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划及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的要求,合理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与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交通干线和市政基础设施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第九条建设、交通、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对建设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及建筑隔声质量、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夜间施工噪声实施监督管理。第十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被赋予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可以依法相对集中行使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权。铁路、民航、海事、渔业等部门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对铁路站场及列车运行噪声、民航机场及航空器飞行噪声、船舶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工商、质监、文体广电新闻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第十一条工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第十二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新建、扩建排放环境噪声的工业企业:(一)医疗区、文教科研区、机关办公区、居民住宅区;(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旅游度假区、重点文物保护区。第十三条禁止在医疗区、文教科研区、机关办公区、居民住宅区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机械加工、汽车维修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经营活动。本办法实施前,前款规定区域内已从事经营活动且噪声排放不达标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采取相应治理措施进行治理。第十四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对设备进行合理布局,采用低噪声设备,改进工艺,并采取吸声、消声、隔声、隔振和减振等治理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第四章建设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十五条建设施工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达到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施工单位采取减噪措施所需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第十六条建设施工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的,施工单位应当制定防治施工噪声污染的工地现场管理制度并公告。第十七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在夜间进行混凝土浇注振捣、使用大型机械、材料切割、吊装作业、土石方工程、物料装卸、拆装模板及其他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但国家和本省、本市重点工程、抢修、抢险作业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确需在夜间施工作业的,必须提前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夜间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污染。第十八条取得夜间施工许可证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夜间施工开始三日前向当地居民公告,并在施工场地边界设置公告牌。公告内容包括:夜间施工起止时间、施工内容、工地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投诉渠道。第十九条在中考、高考期间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时期内,除抢修、抢险外,禁止在规定的时间内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施工作业。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