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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建筑间距和退地界规划管理规章制度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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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建筑间距和退地界规划管理规章制度模板.doc

上传人:书犹药也 2019/12/30 文件大小:3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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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建筑间距和退地界规划管理规章制度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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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建筑间距和退地界规划管理规章制度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建筑间距和退地界规划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项目的建筑间距和退地界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拟定规划设计条件应符合本规定。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有特殊规定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第三条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按间距系数确定。1、,其它方向间距系数按表一执行。表一方向角0°-1515°-30°30°-45°45°-60°60°-90°:表中方向角为正南向(0°)偏东或偏西;2、侧面间距不应小于8米,主居室侧面开窗时,不宜小于20米。3、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按各自间距标准的1/2之和计算,但不得小于9米。第四条中、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日照分析、最小间距双因子控制,且满足下列要求:1、依据《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日照分析技术规定》进行日照分析。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旧城区新建项目内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有效日照时间带为8时—16时。2、平行布置时,最小正面间距按表二执行。表二建筑高度21-30米(含21米)30-75米(含30米)75-100米(含75米)、平行布置时,最小侧面间距不应小于13米,主居室侧面开窗时,不得小于20米。4、垂直布置时,最小间距按各自最小间距的1/2之和计算,但不得小于20米。第五条不同高度的居住建筑最小间距按以下规定执行:1、正面间距:遮挡建筑物高度高于被遮挡建筑的,按遮挡建筑物执行;遮挡建筑物高度低于被遮挡建筑的,按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1/2之和执行。2、侧面和垂直布置间距按照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1/2之和计算。垂直布置时不应小于20米,侧面间距不应小于13米,主居室侧面开窗时,不应小于20米。第六条被遮挡的居住建筑底部为非居住用房时,间距计算可扣除相应高度,但不应超过两层。第七条非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多层平行布置时,,并不小于6米。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9米。山墙间距不宜小于6米。2、高层平行布置时,其正面最小间距按表三执行。垂直布置时,按各自间距标准的1/2之和计算,且不小于18米。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表三建筑高度24-54米(含24米)54-100米(含54米)100米及以上最小正面间距30米40米根据情况具体确定3、不同高度等级的建筑平行布置时,其正面最小间距按照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1/2之和计算。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13米。山墙间距不宜小于9米。第八条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被遮挡建筑为居住建筑,按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执行。2、被遮挡建筑为非居住建筑,按各自对应间距的1/2之和计算,同时考虑视觉卫生因素。3、多层建筑侧面间距不宜小于8米,高层建筑侧面间距不宜小于13米,多层与高层侧面间距不宜小于9米。主居室侧面开窗时,侧面间距不应小于20米。第九条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非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大于20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计算。第十条特殊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医院的病房、疗养院的疗养室、中小学的教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