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南山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实施办法南山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中村(旧村)改造工作,进一步改善城区功能,促进城区发展,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南山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南山区行政区域内城中村(旧村)改造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办法。城中村(旧村)(含城市待建区域内的旧村,以下统称城中村)是指区内城市化过程中依照有关规定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及继受单位保留使用的非农建设用地的地域范围内的建成区域。第三条城中村改造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二)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三)规划先行、整体开发、合理控制强度、完善功能配套;(四)统一规划、分期实施,成熟一个、改造一个,整体改造与局部改造相结合;(五)依法、公开、透明。第四条城中村改造采取整体拆建、局部拆建和综合整治、综合整治三种改造模式。前款所称整体拆建是指将原城中村全部推倒重来,按城市规划重新建设;所称局部拆建和综合整治是指对原城中村局部区域推倒重来、其他区域实施综合环境整治;所称综合整治是指对原城中村局部空间整理、建筑外观改善、市政设施完善、公共设施配套等提升城中村的环境品质。第五条鼓励国内外有实力的机构通过竞标独立开发或者参与开发城中村改造项目。经区政府批准,城中村内股份合作企业可以与国内外有实力的机构合作建设所在地城中村改造项目;符合条件的,也可以独立建设所在地城中村改造项目。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区政府成立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以下事项:(一)审批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和城中村改造详细规划;(二)审批城中村改造计划和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三)审定城中村改造项目;(四)审定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建设单位;(五)审定城中村改造其他事项。第七条区政府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区政府城中村改造事务的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区旧改办,办公室主任由区旧改办主任担任,主要职责是:(一)组织编制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和城中村改造详细规划;(二)制定城中村改造计划和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草案);(三)组织城中村建设项目的竞标工作,对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初审;(四)协调、监管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建设实施,对拆迁安置、房产销售、优惠政策收益进行监督管理。第八条区内各街道办事处应设立城中村改造的办事机构,配合区政府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具体实施。第三章优惠政策第九条区政府设立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城中村改造,资金来源为:(一)城中村改造地价收益;(二)区财政专项补贴;(三)从城中村收取的土地使用费;(四)其它资金来源。第十条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通过制定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形式实施管理。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一)政府组织编制的城中村改造规划设计文件;(二)政府组织开展的宣传推介活动;(三)政府组织开展的测量及查丈;(四)对以城中村股份合作企业为主实施改造的优惠:1、政府对城中村改造项目内居住小区级以上的公共配套设施和基础设施给予补助;2、根据建筑类型对城中村改造项目银行贷款给予不同程度的贴息。对商贸、办公类建筑以及工业区实行产业升级的,贴息额度不超过银行贷款利息总额的50,;对住宅类建筑,贴息额度不超过银行贷款利息总额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