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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妇幼保健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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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妇幼保健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q1188830 2019/12/30 文件大小:2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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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妇幼保健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黑龙江省妇幼保健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黑龙江省妇幼保健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分会、专业委员会等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分支机构”的管理,充分发挥各分支机构的作用,根据《黑龙江省妇幼保健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工作实际。制定《黑龙江省妇幼保健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分支机构是本会根据工作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会员组成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某领域业务活动的非法人机构。第三条分支机构的名称前应冠以“黑龙江省妇幼保健协会”;命名方式为:“黑龙江省妇幼保健协会××分会”或“黑龙江省妇幼保健协会××专业委员会”,两者属性相同,均适用本《办法》;开展活动时,应使用全称。第四条分支机构受本会领导和管理,在本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对本会负责。第五条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二严格遵守《章程》和《办法》,自觉接受本会的领导、管理和监督,重要事项应及时向本会请示、报告。未经请示、报告或未获批准的,不得实施;(三紧密联系行业实际,组织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做到自律守信,扎实工作,热情服务,务实高效;(四开展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第六条分支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紧紧围绕妇幼保健行业管理的中心工作,根据会员需要和分支机构的专业范围开展活动;加强会员之间、行业与政府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结合妇幼保健管理开展研究工作,推广研究成果,开展经验交流;承办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本会委托与授权的各项工作。第二章设立、变更与注销第七章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一具有明确的行业管理需求和明晰的工作与业务范围,已形成相对独立的专业领域或学科体系,与本会其他既有分支机构不存在交叉重复;(二已在我省妇幼保健形成独立管理部门或专业科室,并有造诣较深的行业或学科带头人以及热心社团工作的骨干和会员队伍;(三具备独立开展某领域管理和学术活动的条件和能力。第八条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由该领域或该学科的管理或学术带头人提议,7-10名本会会员作为发起人,向本会提交成立该分支机构的申请,说明成立分支机构的目的、任务、业务范围、理由等,并填写新建分支机构申请表。第九条本会受理新建分支机构的申请后,经办公室审查,协会办公会研究同意,提交本会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报卫生厅和民政厅批准。由民政厅予以登记,颁发《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第十条为了配合登记和审计部门对分支机构的核验工作,《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由本会保管。第十一条本会负责提出分支机构的变更或注销,提交本会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卫生厅和民政厅审批。准予变更的,由本会负责办理变更手续,由民政厅发给变更文件;准予注销的,由民政厅发给注销文件,并收缴该分支机构登记证书。第三章组织与职能第十二条新建分支机构获准登记注册后,由本会与分支机构发起人协商成立新建分支机构筹备组,参照分支机构换届程序进行新建分支机构的筹组工作。筹备组成立后半年内未能完成分支机构组建的,由本会重新成立筹备组,另行组建工作。第十三条分支机构设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应根据学科发展现状,同时兼顾行业代表性和地域性,合理分配委员名额。第十四条委员会职能包括:(一根据本会的总体规划和分支机构承担的任务,制定分支机构的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二根据《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分支机构的职能任务及业务范围,组织开展业务活动;(三加强分支机构自身建设,积极发展本会会员,广泛收集会员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向本会和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四选举委员会常务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聘请名誉主任委员;(五组织编发本分支机构工作总结、会议纪要、工作简报、活动大事记等;(六研究解决分支机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等。第十五条分支机构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从事本领域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原则上应为所在单位在职人员;凡拥护协会《章程》和本管理办法,有加入分支机构的意愿,均可成为会员。(二实行协会和分支机构一体“原则”,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即为协会的会员,协会发展的会员为相关机构会员,在协会和分支机构的各项活动中,均享有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三对具备下列条件的会员,根据工作需要,可推荐为委员的候选人。1、工作认真,作风正派,组织协调能力强,热心协会工作;2、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3、当选时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4、委员所在单位为黑龙江省妇幼保健协会单位会员,委员个人应为协会个人会员;5、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办理入会或存在拖欠会费情况的,不能担任委员。第十六条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除符合第十五条的要求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较高的妇幼保健管理或专业管理水平,在同类妇幼保健或同专业领域中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