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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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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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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扬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扬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计生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府明确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四条  扬州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受市政府委托,领导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广陵区计生部门具体负责市经济开发区管辖范围内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审批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履行市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其它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行使的职责。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乡(镇)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助理。第六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各级人民政府、部门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市与县(市、区)政府,市、县(市、区)政府分别与所属部门,县(市、区)政府与所辖乡(镇)、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签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状。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并纳入预算。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应安排必要的经费,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顺利开展。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入人口纳入本地经费投入的总人口基数计算。市、县(市、区)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制定和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年度实施方案。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计生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其它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提出人口与计划生育方案的落实措施,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发展计划、计生等部门应协助政府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检查规划执行情况。司法、公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支持、保障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计生、卫生等部门应共同做好避孕节育知识普及、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工作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与管理。发展计划、计生、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民政、教育、卫生、统计等部门应当依法提供有关人口数据,实行信息资源共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劳动就业、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障等政策措施。民政部门在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等工作中,应优先扶持实行计划生育的困难家庭。农林部门应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的农村产业政策并督促落实。财政部门应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要求,逐年增加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并保证投入到位。公安、工商、交通、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房管等部门应协助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和服务及婚育证明的查验工作。质监、药监、计生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计生药具及保健用品的市场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计生、司法行政、教育、卫生、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公安、统计、计生部门应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有关统计工作,建立科学规范的统计制度。编制、人事等部门应重视和加强各级计划生育组织和干部队伍的建设。第十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及时公布具体方案,接受村(居)民的监督。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有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专(兼)职人员。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明确一名负责人,主管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企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负责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执行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措施及奖励等各项经费。(三)确定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机构或者专(兼)职人员,督促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工作;(四)保障实行计划生育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十二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应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