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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完善措施经济法学论文.doc

上传人:pk5235 2016/1/3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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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完善措施经济法学论文.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破产法完善措施经济法学论文编者按:本文主要从破产原因需要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完善;破产费用制度的完善;共益债务制度的完善,进行讲述。其中,主要包括:破产管理人是指在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负责破产企业的业务经营、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破产方案拟订和执行的专门机构、所谓破产原因,是指认定债务人丧失债务清偿能力,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标准,即引起破产程序发生的原因、目前制度中存在的缺陷、实行以债权人会议选任为主的制度、其他费用,即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破产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及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管理人有两种:单位担任管理人和个人担任管理人。在单位担任管理人的情况下,实际的破产管理工作由该单位的工作人员负责,该工作人员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其在执业过程中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应由其所在单位赔偿,等。具体材料请详见:内容摘要:目前,我国企业破产法的内容存在一些缺陷。而本文认为,应当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为企业唯一的破产原因;选任破产管理人时,应当实行以债权人会议选任为主、以人民法院指定为补充的形式;关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规定,也需要进一步完善。本文提出若干改进措施,期望能够进一步完善破产法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关键词:破产法完善措施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6年8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以替代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原破产法)。破产法与原破产法相比,其内容有很大的改进。如在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上,原破产法规定,破产程序仅适用全民所有制企业,而破产法则规定破产程序可以适用于所有的企业法人,因此在破产资格方面,实现了对所有企业法人的平等对待。在破产的条件上,原破产法规定,企业必须是“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法院才能宣告其破产。但企业的哪些亏损是因为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哪些亏损是因为政策等原因造成的,有时很难确定。而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就可以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权人也可以向法院提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申请。至于债务人是否亏损、亏损的原因是什么,都不是能否宣告其破产的条件,这非常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设置了破产管理人制度。原破产法没有规定破产管理人制度,而是规定了破产清算组制度,在破产进行过程中,由破产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破产法设立了破产管理人制度,这种制度是英美法系破产法比较成熟的制度。破产管理人由熟悉破产业务的专业人士担任,其工作成效必然会超过主要由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清算组,这有利于破产工作的顺利进行。虽然破产法的内容有了很大的进步,但仍存在一些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破产原因需要完善所谓破产原因,是指认定债务人丧失债务清偿能力,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标准,即引起破产程序发生的原因。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企业破产的原因是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破产法将“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作为破产原因的组成部分,是不合适的。因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是指债务人的全部财产的价值低于全部债务的数额;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是指债务人的资产明显不具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能力。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