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通用航空管理规定(2004年12月2133号公布自2005年1月2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通用航空的行业管理,促进通用航空安全、有序、健康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木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是通用航空活动的主管部门。未经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筹建通用航空企业或航空俱乐部、购租民用航空器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第四条经批准设立的通用航空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民用航空规章的规定,在批准的经营项目、范围经民航总局批准通用航空企业可经营境外的通用航空业务,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五条通用航空企业的经营项目划分为以下三类:(-)甲类陆上石油服务、海上石油服务、直升机机外载荷飞行、人工降水、医疗救护、航空探矿、空屮游览、公务飞行、私用或商用飞行驾驶执照培训、直(二)乙类航空摄影、空中广告、海洋监测、渔业飞行、气象探测、科学实验、城市消防、空中巡杳;(三)丙类上述三类未包含的经营项目的类别,由民航总局确定。 抢险救灾,不受上述三类项口的划分限制,按照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批准设立通用航空企业应当遵循下列主要原则:(二)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民用航空规章的规定以及发展通用航空政策的要求;(三)符合通用航空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的原则;(四)符合保障飞行安全的要求。第二章经营许可条件和程序第七条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应当貝备卜•列基本条件:(-)设立的通用航空企业必须为企业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屮国籍公民;(二)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航空专业知识。主管飞行和作业技术质量的负责人除具备相应的航空专业知识外,还应当在航空部门或专业领域工作三年以上,具冇一定的组织管理经验;(三)企业或航空俱乐部的注册资本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四)经营不同类别通用航空项目的企业或航空俱乐部,英购置航空器(含空中作业专用的设施、设备)使用的口有资金额度应满足本规定附录二的要求; (五)具有在屮华人民共和、符合适航标准的两架(含)以上民用航空器;(六)冇与民用航空器相适应,经过专业(七)冇与民用航空器相适应的基地机场及其相应的基础设施; (A)有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符合作业质量要求的设施、设备;(九)民航总局认为必耍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实施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包扌舌筹建认可和经营许可两个阶段。第九条中请筹建甲类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金业,由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初审提出意见,报民航总局审批。申请筹建乙、丙类经营项廿的通用航空企业和航空俱乐部的,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批,报民航总局备案。第十条屮请人筹建通用航空企业或航空俱乐部,应按规定的格式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捉交筹建申请材料一式三份,书而声明保证其材料的真实有效性。筹建中请材料应包括:;、作业区域、基地机场和其他设施、设备的可行性;3•航空人员的来源及培训渠道;;;(三)筹建负责人的资历表和身份证明;(四)两家以上投资筹建的,应当捉供各股东所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