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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散装水泥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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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散装水泥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q1188830 2019/12/31 文件大小:2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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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散装水泥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大连市散装水泥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大连市人民政府第一条为加强散装水泥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销和使用水泥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市计划委员会是全市散装水泥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是全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散办)负责全市散装水泥的发展、推广和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散装水泥和专项资金的收缴、使用等管理工作。旅顺口区、金州区、县(市)散办和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散装水泥和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散办和财政部门,负责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内散装水泥和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市建委、规划土地局、环保局、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散装水泥和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第四条水泥的生产和使用,要贯彻国家“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提高水泥散装率,发展使用商品混凝土。第五条水泥生产企业(含粉磨站)应当逐步实现水泥生产散装化。现有的水泥生产企业必须配备散装水泥发放设施和一定数量的散装水泥运输装备;新建(含新建生产线)、扩建和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应按国家规定的散装水泥设施能力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其散装设施能力必须达到70%以上。第六条对水泥生产企业实行水泥销售情况报表制度。各水泥生产企业应于每月5日前将本企业上月水泥销售情况,按市散办统一印制的报表要求,填报后报同级散办。第七条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生产的水泥制品、混凝土和砂浆,应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第八条建设工程项目使用散装水泥要达到80%以上。建设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施工中应使用商品混凝土和尽量使用商品砂浆,禁止在市区内进行混凝土现场搅拌。第九条生产、销售、运输、使用水泥的单位,应逐步增加和配套散装水泥设备和设施,做到标准化、系列化,保证技术先进、计量准确、安全可靠,符合环境保护和质量要求。第十条生产、销售、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国家规定缴纳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缴纳标准:(一)水泥生产企业每生产、销售1吨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塑料袋、复合袋等),缴纳专项资金2元;(二)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和个人,每使用1吨袋装水泥,缴纳专项资金3元。水泥生产企业缴纳的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专项资金计入建设工程成本。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缴纳办法:(一)水泥生产企业应于每月10日前按本企业月实际销售袋装水泥数额向同级散办缴纳;(二)建设工程项目(含独资、合资、合作项目),由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到所在地散办签订使用散装水泥的合同,并按工程设计使用水泥量预交。其中,农村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农民建房),由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部门代收;长海县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县财政部门代收。第十二条各散办于每月15日前凭《辽宁省散装水泥资金专用票据》,将收取的专项资金划拨到同级财政部门的专项资金帐户。农村、长海县代收部门应于每月13日前,将收取的专项资金上缴到同级或市散办。代收部门的代收业务费,由财政部门按代收数额的一定比例核拨。第十三条建设工程项目使用散装水泥达到80%以上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两个月内,持工程结算单及使用商品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