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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实施详尽细则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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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实施详尽细则模板.doc

上传人:读书之乐 2019/12/31 文件大小:2.02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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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实施详尽细则模板.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实施详尽细则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实施细则 第一条依据《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琼教职成〔2014〕69号),结合我省中职学校教育教学现状和教师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为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的第一个周期,周期内每年1月至4月登记上一年度的学分。2009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所获学分全部登记在2014年度,并且认同为本周期内所获学分。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的登记机构包括省教育研究培训院和教师任职学校。继续教育学分(含集中培训、校本培训和企业实践)由教师任职学校负责提供佐证材料和登记。省教育研究培训院负责集中培训学分审核、年度审核和周期审核,教师任职学校负责校本培训学分和企业实践学分审核。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审核、管理全程接受省教育研究培训院的指导和检查。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采用《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册》(简称“学分登记册”),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格,统一印制,由教师个人保管。如有遗失,由各学校汇总并出具证明统一到省教育研究培训院申请补办,根据教师存档的佐证材料进行补登。第五条每年2月至7月入职的新教师,参与本年度的继续教育学分登记;8月至次年1月入职的新教师,能够不参与本年度的继续教育学分登记,本年度所获学分计入下一年度。第六条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中专、技工学校、职业教育中心、职业高级中学)在职教师和管理干部等参与职称晋升的人员均参加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在职教师包括学校在编教师和长期聘用教师(聘期三年及以上);管理干部是指教学管理干部。第七条对集中培训部分的学分登记项目、标准作如下补充说明:1、参加海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集中培训,由省教育研究培训院负责发放证书或提供佐证材料;由其它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集中培训,组织培训的部门发放培训证书或提供佐证材料,并且在培训合格证书或佐证材料上注明培训学时,由学校统一报送省教育研究培训院审核认定。2、由行业学会、协会等举办的教育教学方面的竞赛或技能比赛等均折半计分。3、由市、县统一发文组织的集中培训活动,可计入集中培训学分,由学校统一提供佐证材料,报省教育研究培训院审核认定。4、多名教师指导同一个项目的学生参加竞赛或技能比赛获奖,以证书上所列的指导教师为准或以下发的获奖文件上所列的指导教师为准。5、参加省级以上课题研究,除课题负责人外,主要参与者另取前五名计分。6、同一篇论文上年度已在省级刊物上发表获得加分,如果下一年度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可继续记分。7、教师参加职称英语考试和职称计算机等级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可作为技能等级证书计相应学分。8、参加函授、研究生学****等学历教育,凭录取通知书,按学制每年计分,参加自学考试以成绩合格单为准,每科计3学分。第八条对校本培训部分的学分登记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