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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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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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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河南省洛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19-1)豫洛监减字第0148号罪犯杨艳普,男,汉族,小学肄业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0日经洛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2013)洛开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700000元。刑期自2012年11月16日起至2027年11月15日止。于2014年01月24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2日余罪加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合并执行十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720000元,刑期至2028年03月15日。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获得表扬8次。该犯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三课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在上机劳动岗位上,认真负责,积极肯干,遵守劳动纪律,圆满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该犯自入狱以来,至本次提请减刑确定的考核截止日期2019年04月15日,共受到表扬8次。间隔期内改造评审档次优良率为3/5。综上所述,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个工作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杨艳普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此致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2019年05月22日附:罪犯杨艳普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