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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次修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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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次修正).doc

上传人:wxc6688 2020/1/4 文件大小:2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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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次修正).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第三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工程建设活动的管理,维护工程建设秩序,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依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前款所称工程建设活动,是指各类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和恢复建设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立项后实施阶段的建设活动。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活动的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制定综合管理措施; (二)负责发放施工许可证; (三)负责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监督,综合管理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 (四)负责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五)负责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竣工验收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审查工程项目承包人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的资格(资质)等级,发放相应资格(资质)证书; (七)协调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活动的综合管理部门,其具体职责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第四条县级以上水利、交通、电力、邮电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系统工程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和行业管理工作,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综合管理和监督。县级以上计划、经济、财政、银行、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劳动等部门,按照国家和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协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工程建设活动的有关管理工作。第五条工程建设活动实行分级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职权非法干预工程建设活动。第二章工程建设程序第六条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手续。第七条工程项目施工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施工许可证。第八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第九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室),报送竣工图及其他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或者其他有关手续,应当明确具体期限;需要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补充有关文件或者资料的,应当一次性提出要求。第三章工程发包与承包第十一条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含建筑装饰装修)、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任务和工程总承包,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投标。国家对招标投标有某些特殊专业性规定的,从其规定,并同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归口管理和监督。第十二条发包人招标发包必须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的能力。不具备能力的,必须委托招标代理人组织招标发包。第十三条承包人承包工程项目,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具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