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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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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doc

上传人:wxc6688 2020/1/4 文件大小:2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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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浦江县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制定背景为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我县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制定《浦江县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主要内容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范围与上交比例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一)国有独资企业应上交的年度净利润依据《企业财务通则》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已达实收资本50%及以上的不再抵扣)后,按20%的比例上交,2020年开始按30%的比例上交;(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全额上交;(三)国有产权(含国有股权)转让或出售收入(扣除转让费用)全额上交;(四)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职工安置费用)全额上交,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全额上交;(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按有关规定执行。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减免我县国有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并如实填写《浦江县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详见附件)。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一)国有独资企业应上交的年度净利润,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企业一次性申报;(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股利(股息)支付日前,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四)国有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收入,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我县国有企业在向授权管理部门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同时,将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报送县财政局、县国资办。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上交。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国有资本收益的减免:我县国有企业根据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应当向县财政局及县国资办提出申请,由县财政局和县国资办提出建议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将减免的国有资本收益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交我县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按照以下程序执行:(一)县国资办、授权管理部门在收到所监管或授权管理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县财政局复核。(二)县财政局在收到县国资办、授权管理部门审核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向国有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同时向企业开具《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