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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壮族土司田地权利的转让_壮族土司田地契约文书研究之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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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壮族土司田地权利的转让_壮族土司田地契约文书研究之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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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壮族土司田地权利的转让_壮族土司田地契约文书研究之三.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1994-2010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PhilosophyandSocialScienceEdition)——壮族土司田地契约文书研究之三●罗树杰?著[作者简介]罗树杰,1966年生,广西民族学院民族学人类学研究所讲师。南宁,邮编:530006。[摘要]通过分析广西大新县改土归流前田地买卖、典当契约,认为壮族土司地区田地权利转让的原因主要是为了救饥和还债,转让者主要是贫困的农民而不是土官,否认了以往盛行的改土归流前土官大量出售田地之说;田地权利转让程序受汉族地区的立帐问邻和订立契约制的深刻影响;田地权利转让价格受田地的质量、位置、性质及转让原因、政治局势等多种因素影响。[关键词]壮族土司;田地买卖契约;田地典当契约;田地所有权;田地使用权[分类号]K20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3887(1999)0420068207土地买卖和土地典当是封建社会土地权利转让的两种主要形式。所不同的是,土地买卖是土地所有权的转让,而土地典当则只是使用权的暂时转让。然而,在中国封建社会里,由于出典土地者都是贫困人家,由出典不得不变成出地卖是十分普遍的。因此,在中国封建社会土地典当成为高利贷资本向土地转化的一种方式,又是土地买卖的一种病态和地主除购土地外兼并土地的惯用手法。这样,研究封建社会的土地买卖和土地典当就成为了解封建地主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就壮族土司地区而言,研究田地买卖和田地典当,不仅对我们了解壮族土司地区社会经济状况有重要帮助,而且为探索壮族土司土地制度的变化过程,即封建地主所有制是如何发展壮大并最终取代封建领主制提供可靠的证据。本文试图通过剖析在广西大新县发现的改土归流前田地买卖契约和田地典当契约,对壮族土司地区田地权利转让的各个方面谈些粗浅的看法。1在大新县发现的田地契约文书中,关于田地出售的原因都写得十分简单,在发现的71件田地买卖契约中有28件只写“急中无银使用”、“急中无钱使用”、“因家贫无钱使用”等寥寥数字,只有43件写明了急需用钱的具体原因。从写明原因的43件田地契约文书中,可以将出售田地的具体原因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1断炊饥馑而不得不出卖田地这类原因占的比重最大,一共为25件。兹举道光十五年梁金禄出卖祖父遗下的五厘氓田契为例:例16立永远卖田约人梁金禄、男玉龙,系北化林更甲上利村居住。今因急中无谷救饥,不已,父子商议,自将祖父遗下氓田五厘,土名唤那一片,得禾一抱一立(把)。凭中问到本村族内梁慎处实永买,取本价铜钱一千文足,即日亲手领钱回家应用。当面言定:其田随约交与买主,年中自耕自割大小两苗,永为世代子孙恒业,父殁子承,兄终弟接。所有年中钱粮卯额墩谷夫价(役)一切,俱在买主承当,不干卖主事。自卖之后,其田纵然变出黄金,卖主不敢反言退赎;崩成河海,买主亦不敢追回本钱。此及两相情愿,并非折帐等弊。倘日后年久月深或有何人反言争耕者,在约内有名人承当是实。今口无凭,人心难信,立约交与买主存据,当堂请印钤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