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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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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20/1/4 文件大小:3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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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山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大力推动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4〕33号)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第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坚持“目录管理、政府采购、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的工作原则。第四条 建立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联审制度,设立若干专项审查小组,分类负责各单位提出的政府购买服务申请受理和审查工作。第五条 专项审查小组的设置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小组日常工作由指定的牵头单位负责。第六条 专项审查小组常设成员单位及工作职责:(一)财政部门,负责制订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监督、指导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的预算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二)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制订政府转移职能目录,明确政府职能转移事项,深化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建立部门控编减编与职能转移、购买服务挂钩机制;(三)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实施政府投资计划,推动政府投资项目列入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计划; (四)民政、工商等登记部门,负责核实承接主体的相关业务资质及条件。第七条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经费由财政承担的机关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经费由财政承担的群团组织,以及行政类和公益一、二类事业单位。第八条 购买主体应当从以下社会力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一)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组织;(二)依法在工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第九条 购买主体选择的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五)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承接主体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决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特定事项不得实施购买服务。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围绕职责范围内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拟订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按程序报批后公布实施,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购买主体应根据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和履职需要,拟订政府购买服务方案,按照分类向专项审查小组提出政府购买服务申请。第十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方案应当包括:(一)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内容及绩效目标;(二)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可行性和必要性;(三)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的工作量预估和资金预算;(四)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五)现承担相应工作的机构、人员调整计划;(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第十四条 专项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