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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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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破产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贵院/高院”)自本所被贵院指定为一级管理人来,一直高度重视参与破产法律事务,积极进行破产管理人团队的建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上海高院《企业破产管理人管理办法》、《管理人工作职责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将本所管理人工作履职情况报告如下:管理人工作团队基本情况(一)本所内部团队建设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或“管理人”)在入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录后,积极组建管理人团队,最终形成了5+2破产清算专业小组,其中5代表5个正式小组,2代表2个候补专业小组。专业小组按照本所规章制度轮流承办破产清算公共案件,这样能有效的保证了管理人工作团队的稳定性、专业性、公平性。目前管理人团队(每一个专业小组)一般保持在6-7名工作人员,其中项目牵头人以合伙人为主,由2-3名组成,承办律师由4名组成。必要时根据破产案件的复杂程度临时增加工作人员,以保证破产案件的顺利进行。现有团队人员名单,详见附件1。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及高院的有关规定,本所制定了《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公共案件管理办法(试行)》、《大成上海分所破产清算业务专业团队遴选评分标准》,这两项制度包括了专业团队遴选规则、下设工作委员会、案件承办流程、收入分配机制等细则内容。目前,本所破产管理人团队共有超过46名律师,其中合伙人达31名。团队定期举办会议沟通讨论管理人队伍建设及破产业务相关问题。行业小组进一步确定每一季度发布行业相关的电子通讯,增加行业小组全体成员知识储备,提升业务能力。根据本所的人事信息统计,结合管理人团队的人员情况,2015年4月8日以来,管理人团队人员变化为:2016年4月5日,承办律师唐明离职,故离开管理人团队。除此以外,管理人团队成员稳定,未有明显变化。(二)大成系统内联合及协作,积极参与浙江省破产法律事务本所与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称“北京大成”)、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以下称“宁波大成”)联合办理了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淮矿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重整案件,前后投入30余名律师参与该案。通过该案初步形成了大成系统内联合办案机制,使资源共享、专业与地域互补的破产业务制度得到了实践。2016年5月27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核,本所有幸被准予备案为浙江省第一批省外破产案件管理人社会中介机构,系上海市9家社会中介机构之一。2016年6月,本所参加了宁波大成召开的浙江省破产市场业务会议,了解浙江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及浙江破产业务市场的基本情况。本所及北京大成、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破产业务负责人均与会参加,通过此次会议,充分地沟通、讨论,确定了破产团队联合建设,共同打造浙江市场的合作原则和基本方针。重大事项信息披露本所自经贵院指定为一级管理人以来不存在合并、分立的情况。本所具有严格的风控体系和内部规章制度,同时,管理人团队成员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其本所的规则制度提供法律服务,故不存在人员违规情况的发生。参加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随机摇号情况本所一直指定专人准时参加高院的摇号工作,由于抽签概率原因,截止2017年6月9日,本所仅中签2件案件。对于中签案件,本所在中签后在三个工作日内积极主动和主审法院取得联系,及时推进案件的进行。本所严守摇号纪律,基本上全程、按时地参加了全部随机摇号指定活动,除因利益冲突无法承接外,未出现无故不承接中签项目的情况。承接企业破产案件以及强制清算案件情况(一)上海区域内破产案件的承办情况截止2017年6月9日,本所承接破产案件【1】件,其中通过高院摇号拟承接展唐通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展唐通讯”)破产重整一案,但由于本所曾经有律师担任过展唐通讯的法律顾问,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不得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情形,据此,上海高院和徐汇区法院决定重新摇号,取消了本所担任该案件的破产管理人资格;强制清算案件1件:2016年3月21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根据丛孝华的申请,裁定受理了上海帝连贸易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2016年5月9日,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通过随机方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2条之规定,指定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吴静静、徐万辉、王凯组成上海帝连贸易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组。清算组为处理相关清算事宜,发通知函给清算公司以及两名股东希望能够得到配合,同时于上海法治报刊登公告,要求债权人限期内申报债权。在清算期间,清算组还前往房地产交易中心、公司开户行查询清算公司的财产信息。经调查,清算组成员发现清算公司无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目前正在申请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详见附件2(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