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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基础知识点.doc

上传人:pppccc8 2020/1/5 文件大小:5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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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基础知识点.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民法总论(31条)1、 口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口己的意志充分表达口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愿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体现:民事主体根据口己的意愿行使民事权利;民事主体之间自愿协商设立、变更或者终I匕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意愿优于任意性民事法律规范。2、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爭主体在民爭活动中应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该原则侧重于对民事主体主观要求,但是衡量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需要客观地衡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来认定。体现:在设立或者变更民事法律关系时,不仅要求当事人诚实,不隐瞒真相,不做假,还应给对方提供必需的信息;民事法律关系建立后,当事人应当恪守诺言,履行义务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民事法律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为维护对方的利益,实施一定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3、 权利滥用:行使民事权利,超出一定界限而损害他人权益或公共利益,就是权利滥用。构成要件:◎当事人有权利存在;b权利人有行使权利的行为;c当事人的行为有滥用权利的违法性。权利滥用认定,主要是从行为人的利益和他人或者社会收到的损害程度的比较,依据不同情况进行判断。4、 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是衡量当事人之间利益的标准。体现: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平衡,风险负担的平衡。5、 民事法律关系:是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爭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补会关系。6、 民事法律事实:引起法律事实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分类:行为(指人有意识的活动,以是否以意思表示为标准,行为可分为民事行为、准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和非事实行为(指人的行为以外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火的事实,又分为事件与状态)7、 支配权: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标的,具有排他性的权利;请求权:指权利人为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的义务人必须通过义务人作为或者不作为,才能实现其权利;形成权: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抗辩权:对抗他人权利的权利,可分为永久性抗辩权和延期性抗辩权。8、 绝对权: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以対抗不特定认定的权利。相対权:是指义务人必须通过义务人事实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9、 自卫行为:是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权利人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包括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本人或者他人的民事权益或者公共利益,对于现实的不法侵害采取的防卫行为,条件:有不法侵害;须为现实的不法侵害;正当方位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不能对实施侵害人以外的人实施;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本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民爭权益或者公共利益;正当防卫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和紧急避险(是为了避免木人或者他人的民事权益或者公共利益受到急迫的危险所为的行为。条件:须有急迫的现实危险存在;须是关系到本人或者他人的民事权益或者公共利益的急迫危险;避险的行为不得超过危险所能造成损害的程度)。10、 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來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的情况下,对义务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者対其人身自由予以约束等行为。条件:为保护自己的权利;悄势紧迫来不及寻求公力救济;釆取的方法适当;不能超过必耍限度。11、 胎儿利益保护: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既未出生,当然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这样难以保护胎儿利益。保护胎儿的利益主要有两种立法例:a概括保护主义,即胎儿以将來非死产者为限,关于其个人利益的保护,视为已经岀生;b列举保护主义,即对胎儿有重要事项如继承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列举性规定,视为已经出生。我国,遗产分割时……,我国采取的是列举保护主义,理山“无论是利益还是民事权利,只能为民事主体所享有,而要成为民事主体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12、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意思能力是指H然人可以判断自己的行为后果的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关键是具备意思能力。责任能力又称不法行为能力,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爭责任的能力。13、 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14、 住所:口然人的住所,指白然人生活和法律关系的中心地。居所,是指自然人居住的住所,通常指口然人为特定目的暂时居住的处所,也可以是口然人经常居住的处所。拟制住所,是指法律规定在特殊惜况下把居所视为住所。包括:自然人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前者视为住所;自然人户籍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点的,无经常届所地的,仍以其户籍所在地为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