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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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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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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青卫药政〔2015〕3号青海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各市、自治州卫生计生委: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现就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落实管理责任各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各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督导落实基层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基层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二、加强购用管理(一)严格控制抗菌药物品种、数量。基层医疗机构使用的抗菌药物品种只能从《青海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见附表)中遴选,并制定本单位抗菌药物供应目录,报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备案。抗菌药物供应目录每年调整一次,原则上不得采购使用未经备案的抗菌药物品种、剂型、规格。(二) 乡(镇)卫生院抗菌药物品种不超过20种,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超过25种。同一药品通用名称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超过2种。第三代头砲菌素不超过3个品规,***唾诺***类口服制剂和注射剂各不得超过3个品规。(三) 村卫生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抗菌药物使用品种不超过15种。第三代头胞菌素不超过2个品规,***唾诺***类口服制剂和注射剂各不得超过2个品规。原则上不选用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注射剂)、多西环素、磷霉素(注射剂)、奥硝哇、***康哇(注射剂)。三、落实分级使用管理制度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三级使用管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使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使用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村卫生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乡村医生和医师按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级使用抗菌药物。严格控制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一) 村卫生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抗菌药物静脉输注的,须经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此项工作须于2015年7月前完成。(二) 基层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乡村医生和药学人员必须经过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考核后,方可取得相应级别抗菌药物处方权和/或调剂权,开具和/或调剂抗菌药物处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四、加强使用管理(一)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50%;门诊患者抗菌药物百张处方比例不超过20%,急诊患者不超过30%;门诊静脉输液率不超过30%,其中抗菌药物静脉输液率不得超过30%;H诊抗菌药物2联及以上联用百张处方比例不超过8%;激素百张处方比例不超过5%。(二) 村卫生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静脉输液率不超过30%,其中抗菌药物静脉输液率不得超过30%;抗菌药物2联及以上联用百张处方比例不得超过5%;激素百张处方比例不得超过5%。五、强化监督管理)各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监测和诫勉谈话制度,对辖区内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等情况进行排名并予以公布。受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乡镇卫生院负责对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