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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办法.doc

上传人:2072510724 2020/1/6 文件大小:3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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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办法(试行)(SDLQ)QB—AQB—01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二00六年七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处理的管理工作,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结合集团公司将管理重心下放到分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含与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死亡事故,亦指单位在生产或工作中对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死亡事故。第三条集团公司的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程序,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处理安全事故,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定性准确,责任分明,处理公正。第二章事故类型及划分标准第五条伤亡事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安排的工作任务时,造成的负伤或死亡;(二)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时,造成的负伤或死亡;(三)因公乘车发生事故时,或经指定路线上下班,所乘坐车辆发生非本人应负责的意外事故时,造成的负伤或死亡;(四)意外事故引起的负伤或死亡。第六条按事故的对象和内容,可将生产安全事故划分为:人身伤亡(含急性中毒)事故和财产损失事故两大类。人身伤亡事故按伤害性质分为物理性伤害事故和急性中毒事故。物理性伤害事故,按伤害程度可分以下三种:(一)轻伤事故:指职工受伤后,工作中断满一个工作日,构不成重伤的事故;(二)重伤事故:指职工负伤符合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所列情形之一的事故;(三)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一人以上(含一人)的事故。第七条按事故伤害人数及造成的损失,可将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一)轻微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1、一次轻伤1-2人;2、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不含本数,以下同)。(二)一般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1、一次轻伤3至9人;2、一次重伤或急性中毒1至2人;3、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30万元。(三)较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1、一次轻伤10人以上;2、一次重伤或急性中毒3-9人;3、一次死亡1-2人;4、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100万元。(四)重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1、一次重伤或急性中毒10-29人;2、一次死亡3-9人;3、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500万元。(五)特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1、一次重伤或急性中毒30人以上;2、一次死亡10人以上;3、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第三章事故处理程序第八条发生事故后,事故责任人、有关领导应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第九条发生事故后,必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报告程序:安全生产险情及事故报告工作,应坚持“逐级上报”及“实事求是”的原则。轻微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分公司、项目部报告,同时分公司不得晚于24小时向集团公司报告;一般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分公司、项目部报告,同时分公司不得晚于3小时向集团公司报告;较大、重大、特大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分公司、项目部报告,分公司获知后应立即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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