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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苏州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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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苏州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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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调整苏州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发表日期:2018年08月31日16:54来源:收费管理处共浏览806次概述: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政策,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定价目录》、《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7〕9号)等文件精神,经报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苏价费字〔2018〕105号 各市、区物价局(市场监管局)、教育局(文化教育委员会)、财政局,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政策,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定价目录》、《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7〕9号)等文件精神,经报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标准幼儿园收费项目包含: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托管费、伙食费、校车费)和代收费。(一)保育教育费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基准价格:省优质幼儿园每生每月600元、市优质幼儿园每生每月480元、合格幼儿园每生每月410元。各类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可以在基准价基础上上浮不超过10%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寒暑假期间收费可以在基准价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0%确定具体收费标准。为不满三周岁幼儿提供保教服务的,每生每月可另行加收不超过50元。(二)服务性收费托管费标准为每生每月100元,应当按照自愿原则和家长签订委托协议,提供托管服务时间为非保教时间的下午17:30时之前。伙食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按月收取。因幼儿请假、转学、退学、插班等原因在园天数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在园天数收取伙食费。并参照《苏州市中小学校伙食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规字〔2012〕1号)规定管理,学校食堂的收支应按月结算并公示,收支差距较大的,要及时调整伙食品种或价格,确保年度结余或亏损控制在年度营业额的3%以内。盈余在3%以内的,可结转至下一结算周期用于改善学生伙食;盈余超过3%的,应当全额退还学生。校车费收取按照自愿原则,由幼儿园和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和双方的权利义务。(三)代收费代收费主要包含:代购被褥、洗漱等教育生活用品,按照自愿原则,据实结算。二、收费原则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2018年秋季入学新生按调整后新标准收费,原在园幼儿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插班、转园入学的幼儿,按插入班级的收费标准收取。幼儿园执行保育教育费浮动收费标准的,应当在招生报名前报当地教育、价格、财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实行。保育教育费按月(自然月份法定工作日天数为一个月)收取,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的可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实际在园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天数一半(含一半)的按实际天数计算保育教育费,超过法定工作日一半的按全月计算保育教育费。保育教育费按月计退。由于幼儿转学、退学、插班等原因,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4天(含4天)的,按保育教育费交费额的80%退还;超过4天但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向下取整天数,下同)的,按保育教育费交费额的50%退还;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还所交保育教育费。因幼儿园原因(含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停课的,幼儿园应当按实际天数退还保育教育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应当遵循“确有必要、家长自愿、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育教育费一并统一收取,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