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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区工作意见政府工作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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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区工作意见政府工作意见.doc

上传人:w3332654 2016/2/3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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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创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区工作意见政府工作意见水土保持是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山区发展的生命线。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水土保持工作,推进我县生态文明建设,创建全国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县,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增强水土保持责任意识(一)充分认识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本辖区、本行业的水土保持工作。充分发挥县水土保持委员会作用,进一步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乡镇政府(街道办、管委会)和水土保持委员会成员单位的年度工作责任考核内容。二、完善水土保持发展规划(二)加强水土流失工作调查研究,划定我县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确定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河道水库管理及保护范围等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的区域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确定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坡度较大的园地、经济林地分布集中的区域,水土流失面积较大等水土流失严重区域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三)加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监管,严格执行生产建设项目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准入制度。(四)在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基础上,对《县水土保持规划》进行修编,将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三、严格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五)凡在辖区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必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生产建设项目指修建公路、水利等工程;开发旅游、房产等项目;开办矿山、电力等企业;城区开发、工业园区建设等。(六)对不按规定申报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发经部门不予立项和核准(备案制的,将备案通知书抄送水行政主管部门),环保部门不予审批环境影响报告,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用地手续或者发放采矿许可证,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七)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按《水土保持法》处以5-50万元罚款。(八)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实行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必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先行或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九)环保、国土、住建等部门应当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纳入相关生产建设项目验收的前置条件,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擅自投产使用的,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按《水土保持法》处以5-50万元罚款。(十)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执法,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提高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率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率。(十一)有水土流失监测任务的生产建设项目,必须依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由建设单位设立监测点,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十二)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