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证气象行政许可的及时、公正、高效实施,依法履行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责任,规范被许可人依法从事行政许可的各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精神,结合气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监督检查是指:气象主管机构对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气象主管机构对被许可人实施监督检查,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行定期监督检查之外,还可以根据公民举报、有关部门转办和上级交办的材料予以确定,也可以通过随机抽样予以确定。   第四条气象主管机构对被许可人实施监督检查,应当由气象主管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被许可人在取得气象行政许可后,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法在气象行政许可确定的条件、区域、标准、期限等范围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二)依法履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义务;  (三)依法履行利用公共资源义务;  (四)依法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的普遍服务的义务;  (五)依法建立健全安全自检制度;  (六)依法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六)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被许可人未依法履行义务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条气象主管机构对被许可人实施监督检查,主要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被许可人依照气象主管机构的要求报送有关书面材料;  (二)气象主管机构对被许可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实地核查;  (三)气象主管机构对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定期检验;  (四)其他监督检查方式。   第八条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对被许可人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   第九条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对被许可人实施监督检查时,被许可人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十条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对被许可人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   第十一条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许可人共同签字后归档。   第十二条被许可人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气象主管机构管辖区域范围外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将被许可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气象主管机构。   第十三条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人员与被许可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许可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监督检查人员与被许可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监督检查人员与被许可人有利害关系的;  (三)监督检查人员与被许可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执法公正的。   监督检查人员是否需要回避,由实施检查的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确定。   第十四条气象主管机构对被许可人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超越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范围,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气象主管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