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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法治思想发论文.doc

上传人:rita291961 2020/1/8 文件大小:4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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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邓小平法治思想发展论文【内容提要】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有机的统一体,健全和完善法制是发扬民主的基础,同时民主的发展又促进法制的完备。邓小平同志的依法治国理论,是我们党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变革的指导思想,它对于当代中国政治的发展,公共生活秩序的转型,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关键词】邓小平/民主/法制/转型及完备【正文】坚持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有机统一,努力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实现国家政治生活的法律化,用完善的机制,维护稳定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秩序,保障人民群众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这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内容。邓小平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理论,以及党的十五大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理论的正式提出,是我党治国理论发展历程中的一次历史性的飞跃,它标志着我们党对于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人治”范式,以及建国后在极左思想影响下形成的“全面专政”与“无法无天”政治状态的彻底否定;标志着我们党领导全国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发生了重大转变。这对于当代中国政治的发展,公共生活秩序的转型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政治发展的基本目标邓小平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个鲜明的特色,就是站在时代的高度,从现代化建设的内在需要出发,把建立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实现依法治国作为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的基本方向和重要目标。他一再强调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是三中全会以来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今后也决不允许有任何动摇。”[1]邓小平摒弃了过去那种把法制当作一种实现政治意图工具的浅薄观点,把法制建设问题提升到社会主义政治发展以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高度,赋予了法制建设作为中国政治发展根本取向之一的重要意义。邓小平曾明确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同样地,我们也可以说,没有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首先,加强法制建设,实现依法治国,是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健康、稳定发展的客观要求和根本保证。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互相依存的。一方面,没有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制度,就不可能有体现人民意志的社会主义法制,法制的健全和完善有赖于民主政治的发展,法制离开了民主,就可能蜕变为“刑民之具”。另一方面,民主政治的健康稳定发展也只有在法制的轨道中运行才有可能,民主离开了法制,就会演变成无政府主义。正如邓小平所一再强调的,“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要加强民主就要加强法制”。[1]法制建设对民主政治发展的制约作用,突出表现在:一是民主政治只有实现制度化、法律化,才能有效地保障其权威性与稳定性,才能保证国家政治生活依照法定的民主程序进行,保证民主政治的发展、国家的治理方式不会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会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二是民主政治制度只有在法律的引导、规范和制约下,才能得到有效的运作,才能保证公民政治参与的理性化与有序化,避免以往“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那种不负责任的恣意妄为。邓小平深刻地指出:“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不要党的领导的民主,不要纪律和秩序的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民主。相反,这只能使我们的国家再一次陷入无政府状态,使国家更难民主。”[1]三是只有广泛运用法律手段对各种社会行为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边界作出明晰的界定,以法律作为调节各种利益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的主要形式,形成稳定的规范秩序时,人民群众的各项民主权利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才能为民主政治的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其次,加强法制建设,实行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现代市场经济是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要实现社会分工条件下的商品生产者之间平等自主的商品交换,就必须用法律制度对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利和平等地位加以严格的保障。现代意义上的市场交换,大多借助于市场主体之间自主达成的契约进行。契约是市场关系的法律形式,市场经济最主要的法律特征就是经济关系的契约化。没有完备的法律制度对契约方式、契约过程及其结果的确认和保护,就不可能有成熟、发达的市场经济。现代市场经济是竞争性经济,不同的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是实现市场资源有效配置和提高经济效率的根本途径。要实现公平竞争,就必须用法律制度对竞争的规则加以界定,用法律来保护公平竞争、限制不正当竞争。现代市场经济是同适当的政府调节相匹配的市场经济,合理、有效的政府调节是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重要保证。但是,只有当政府调节的领域、方式、规则及界线得到法律制度的严格界定时,政府的调节才不会妨碍市场机制的正常运作。现代市场经济是国际化的经济,同国际市场接轨是促进市场经济繁荣的必由之路。市场的接轨必然要求行为规范的接轨,要求我们必须适应国际通行的法律体系,学会“按国际惯例办事”。由此可见,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律经济,它根本特点即是经济行为与经济关系的法律化,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