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原创]民事执行结案时间浅析民事执行结案时间浅析作者:杨启德发布时间:2011-08-25[摘要]在民事执行中结案时间的确定问题,法院与法院、法官与法官做法不一,结案时间不准确,不能正确地反映执行期限和执结情况。笔者就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究,以期统一结案时间,准确反映执行案件的结案时间,对完善执行结案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关键词]执行期限结案时间一、结案的含义结案是指对案件做出判决或最后处理,使其结束。[1]日期是指发生某一事情的确定的日子或时期。[2]结案时间是指对案件做出最后处理的时间。民事执行案件的结案包含结案时间和结案方式,法律规定了执行案件的期限为六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即从立案的次日起六个月内结案,最迟必须在九个月内结案,法律规定执行案件的结案期限,对结案时间没有具体规定,民事执行件的结案时间应是以法院最后处理结束时间。二、民事执行结案时间存在的问题从2002年以来,笔者都是从事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查阅了2005年起至2009年6月民事执行案件618件,发现民事结案时间存在的问题有:1、强制以物抵债的案件,必须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结案时间如何确定;2、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部分履行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结案时间如何确定;3、强制处置不动产的案件,结案时间如何确定;4、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但内容未得到履行的案件,结案时间如何确定;5、在执行过程中,必须长期(一年以上)冻结或扣留款项的案件,结案时间如何确定;6、其他结案时间不准确的情况,有的以申请人领取案件款的时间为结案时间,有的以财物被控制的时间为结案时间;有的以案件报结为结案时间;有的以规范合议庭评议时间为结案时间。出现了结案时间不准确、不统一,不能准确反映执行期限。三、法律规定的结案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八)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九)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十)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十一)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十二)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该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时间。”“人民法院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结案时间遵守以下的规定:(一)留置送达的,以裁判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日为结案时间;(二)公告送达的,以公告刊登之日为结案时间;(三)邮寄送达的,以交邮日期为结案时间;(四)通知有关单位转交送达的,以送达回证上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结案时间。”四、关于结案时间的确定现有司法解释的规定了诉讼案件的结案时间,没有具体规定执行案件的结案时间,对于结案时间的确定,法院与法院之、法官与法官之间,在结案时间的认定上不一,做法不一,结案时间不准确、不统一,使案件的执行期限有了较大的不确定性,不能准确反映执行期限。必须进一步明确和统一做法,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各类执行案件的结案时间确定如下:1、执行的标的是金钱给付的案件,全部执行完毕的,以金钱进入执行法院财务或划入申请人帐上的时间为结案时间。2、强制以物抵债的案件,必须办理有关财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