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信用保险合同与保证保险合同第十章信用保险合同与保证保险合同主要内容概要:信用保险合同;信用保险合同的特征;信用保险合同的种类(重要);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了解)。保证保险合同;保证保险合同的特征;保证保险合同的种类(重要);保证保险合同与信用保险合同的异同(重要)。(一)名词解释,(信用保险合同:指作为债权人的被保险人在信用贷款或售货交易过程中,当债务人不为清偿或不能清偿时,保险人经代为赔偿后而代为向债务人索赔的一种财产保险合同。,(保证保险合同:指作为被保证的债务人或雇员未履行债务或是以欺骗舞弊行为,给债权人或雇主造成经济损失时,保险人代为赔偿后从而取得代位追偿权的一种保险合同。(二)选择、简答或论述一(信用保险合同的特征,(合同的公益性,(主体的特殊性经营信用保险业的保险人,必须取得主管部门的特别授权。,(承保危险的无规律性二(信用保险合同的种类,(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主要险种,(,)普通出口信用险(,)寄售出口信用险(,)出口融资信用险(,)托收方式出口信用险(,)中长期延付出口信用险(,)海外工程出口信用险,((国内)投资信用保险合同,((国内)商业信用保险合同主要险种,(,)贷款信用险(,)消费信用险三(保险责任,(政治危险责任(,)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及暴动(,)政府有关部门征用或没收(,)政有关部门汇兑限制,(信用危险责任(,)买方无力偿付债务(,)买收货后超过付款期限,个月以上未支付货款(,)买方拒绝收货及付款而其原因并非由被保险人违约,且被保险人以采取了必要措施包括必要时向买方起诉,迫使买方收货付款。四(保证保险合同的特征,(保险人资格的特许性:承办保证保险业的保险人,必须是经国家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承保危险的特殊性:多是一般财产保险的不保危险,(当事人身份的三重性合同的不可解除性:由投保人、保险人、被保证人五(保证保险合同的种类,(诚实保证保险合同。主要险别,(,)个人保证保险(,)团体保证保险(,)总括保证保险(,)流动保证保险(,)超额流动保证保险(,)职工保证保险,(却是保证保险合同。主要险别,(,)合同保证保险(,)行政保证保险(,)司法保证保险六(保证保险合同与信用保险合同的异同相同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相同:两种合同的订立,都是一种担保行为,担保人都是保险公司,(合同履行条件及方式相同:两种合同,只要发生保险人佩服行为,则必然产生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不同点:保证保险合同根据被保证人的要求而订立。信用保险合同根据权利人的要求而订立。十一章人身保险合同概述主要内容概述人身保险合同概念;人身保险合同特征(了解);人身保险合同分类(了解);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重点)。::主体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既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不同的人。当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的,保险金由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未指定受益人)行使。:人身保险合同保险金一般是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或届满时,保险人根据约定给付保险金额的全部或部分,给付的多少,按照事先约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有保险利益:(1)本人;(2)本人的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除上以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其有保险利益。。:人寿保险合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团体人身保险合同;:自愿保险合同;,投保人应该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年龄和健康状况,如果不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为了防止保险人的滥用权力,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只能在合同生效两年内,以告知不实主张合同无效,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两年后,就丧失此权力。,在此前间内,由于投保人的疏忽、经济变化、临时性的资金周转不灵等原因可能影响投保人的按时交费。为了保护投保人的利益,保险法规定一段时间为迟交宽限期。我国为60日。如果超过60日,保险人有权中止保险合同。、复效条款中止、复效条款是使被保险人、受益人恢复保险的保障的一种措施。也就是,投保人如果在合同效力中止的两年内,如果能够交上保险费的,并希望保险合同复效,经保险人的同意,合同效力继续有效。复效的条件:投保人有申请复效的意思表示,补交合同中止期间的保险费(包括利息),具备原保险合同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