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靖江市集体土地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
 
第一条为了规范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泰州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范围内, 为了征收、征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征地)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征地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依法管理、妥善安置、合理补偿的原则,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
第四条靖江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管办)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管理工作,负责对本意见规定内的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地房屋拆迁相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对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拆迁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园区、办事处)以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确保房屋拆迁的顺利实施。
第五条征地房屋拆迁,拆迁人应当按本意见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集体土地经依法批准征收、征用后,由市拆管办书面通知相关部门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三)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四)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但因出生、婚姻、军人退伍、大中专学生毕业、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确需迁入户口或分户的除外。
市规划、国土、工商、公安等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拆迁范围、暂停办理事项和暂停期限。暂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1年。确需延长暂停期限的,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市规划、国土、工商、公安等部门在接到书面通知后仍办理前款所列事项的,应当撤回其行政行为。
暂停期限内,公告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办理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房屋拆迁时不予认可。
第七条实施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进行拆迁调查。
(二)拆迁人向市拆管办提出拆迁申请。
(三)市拆管办发布拆迁公告。
(四)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五)拆迁人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补偿安置。
(六)实施房屋拆除。
第八条拆迁人申请核发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应当向市拆管办提交下列文件:
(一)征地批准文件。
(二)规划批准文件以及拆迁红线图。
(三)拆迁实施方案。
(四)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证明以及安置房、周转房落实情况。
市拆管办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并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形式予以公布。需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市拆管办提出延期拆迁申请。
第九条拆迁人可自行拆迁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其他组织实施拆迁。
第十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应当接受市拆管办的监督。
第十一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和补偿标准、搬迁期限、安置地点、过渡方式、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拆迁当事人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产生纠纷的,可以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向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