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5
文档名称:

韶关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doc

格式:doc   大小:21KB   页数:5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韶关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doc

上传人:sunhongz2 2020/1/12 文件大小:21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韶关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韶关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监督管理,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展现生态环境部门改善环境质量的决心,充分发挥公众的力量,对环境违法行为形成零容忍的社会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韶关市行政区域内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及其奖励。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当地的举报奖励工作。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本市范围内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和条件的举报,生态环境部门可以给予奖励。第四条市级财政部门保障举报奖励经费,生态环境部门按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实际情况安排支出。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举报奖励经费的管理,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登记记录、调查情况、举报人资料、奖励审核资料和奖金发放情况等。举报人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向市生态环境局举报环境违法行为:(一)电话举报:拨打电话0751-8776056进行举报;(二)邮箱举报:发送邮件至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电子邮箱sghjxf@;(三)来访或信函举报:到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信访接待室或通过信函举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地址:韶关市新华北路36号信访接待室,邮政编码:512000)。第六条采用实名制举报,举报人举报时应如实提供本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并提出本次举报为奖励举报。第七条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统一受理环境违法行为奖励举报工作,由专人对举报人的基本信息和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及时登记,在15日内核查情况并反馈举报人。第八条对日常监管中难以发现的、侵害公众利益、环境危害后果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实施奖励:(一)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二)非法倾倒、转移、处置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的;(三)排污单位或第三方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存在其他弄虚作假情形的;(四)擅自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废水、废气污染物治理设施(含自动监控设施);(五)未经许可从事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六)未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七)生态环境部门已采取责令停止生产、查封等措施,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的;(八)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九)拒不执行空气重污染应急预警期间限产停产决定的;(十)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环境违法行为。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举报,可以给予奖励:(一)所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二)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基本违法事实、线索或者照片、视频等证据;(三)举报内容经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第十条有下列情形的,不在奖励范围内:(一)举报事实不清,或举报内容难以核实的;(二)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三)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在限期治理或限期整改期内的;(四)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五)匿名举报无法获得举报人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的;(六)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责任部门的工作人员(含临时聘用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举报的;(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的。第十一条生态环境部门依照下列标准奖励举报人,奖励总额以5000元为上限:举报事项属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按照罚款额的10%给予奖励;涉嫌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