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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滨湖新区单元四义城安置区滨湖沁园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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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滨湖新区单元四义城安置区滨湖沁园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doc

上传人:maritime_4 2020/1/14 文件大小:3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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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滨湖新区单元四义城安置区滨湖沁园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合国土包征案〔2018〕22号淝河镇葛大店社区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为妥善做好合国土包征案〔2018〕22号淝河镇葛大店社区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好被征收群众的合法权益,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补偿安置方案。一、征地补偿安置范围:合国土包征案〔2018〕22号文件核准的征地范围图。二、适应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合政〔2018〕4号)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合肥市被征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15〕121号)、《关于印发<查处违法建设(第一阶段)有关问题的几点解释>的通知》(合规〔2005〕57号)等相关文件。三、补偿安置方式、安置地点、安置房建设套型。本项目补偿安置采用统一征收,统一规划,统一建设。(一)补偿安置方式:房屋安置对象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二)安置地点:葛大店幸福城。安置房为高层,其建设标准达到普通商品房标准。四、房屋性质的认定:个人在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按照住宅房屋认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以及乡镇企业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房屋,按照非住宅房屋认定。五、房屋有照(效)面积的确认:(一)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有效面积。若被征收房屋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农房建筑执照》等合法证照且证载面积大于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证载面积计算有效面积。(二)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60平方米大于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人均实有面积计算有效面积。(三)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被征收人可以照200元/平方米申请补齐至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后计算有效面积。但是,因私自交易等原因造成被征收面积小于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实有面积计算有效面积。计算有效面积的人员为符合本方案确定的房屋安置对象。六、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宅基地上房屋补偿安置的,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认定为房屋安置对象,予以住宅房屋补偿安置。但已在其他征地项目中获得房屋补偿安置的,不得重复安置:(一)依法享有家庭联产承包土地;(二)补偿房屋属于自有产权;(三)公告时属于征地范围内常住户籍人口(含全日制在读大中专学生、现役士兵、正在服刑人员和就地征地“农转非”人员)。国家和省级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经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落户的人员,可在迁入地认定为房屋安置对象。七、符合本方案第六条房屋安置对象的家庭户中,有属于下列情形的直系亲属,可视为房屋安置对象。但已在其他征地项目中获得房屋补偿安置或者已享受房改售房(含全额或差额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等住房福利政策的人口除外:(一)本方案第六条规定人员的具有中国国籍的配偶及共同婚生子女,在公告前户籍已迁入征地范围内依法收养的子女。(二)原在当地享有承包土地,从征地范围迁出后在城市落户的人员本人。本人、配偶及其共同生活的未初婚子女户籍在合肥市的,配偶、子女可按建筑安装综合成本价人均购买30平方米建筑面积。现役军官的补偿参照本项规定执行。(三)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胎儿(其生母应当属于房屋安置对象,并且在实施公告前已怀孕)。八、征收补偿安置:(一)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房屋依据本方案第五条规定计算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