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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路运输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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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路运输管理.doc

上传人:iris028 2020/1/14 文件大小:3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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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路运输管理.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路运输管理,维护运输秩序,保护水路运输经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它通航水域内从事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业务,有违反水路运输管理行为(以下简称“违章行为”)的企业、其他单位和个人(含联户)(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设置的水路运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航管部门”)是本规定的执行机关,在管辖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实施处罚。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航管部门的检查人员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 对被检查单位或运输船舶的负责人、当事人、见证人进行询问、调查; (二) 查阅被检查单位和个人、运输船舶的有关水路运输的证明、帐册、单据及其他有关资料,必要时可抄录或复制; (三) 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运输船舶以及违章行为所涉及的单位、个人调取证据。第五条从事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单位、个人、运输船舶,应服从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航管部门的管理,接受监督检查,出示有关证件、帐册、单据及其他有关资料,如实答复查询情况,接受对违章行为给予的处罚。第二章处罚种类和运用第六条水路运输违章行为的处罚分以下三种: (一) 警告; (二) 罚款; (三) 停业:分限期停业整顿和取消经营资格。由违章行为取得非法所得的,在给予上述处罚的同时,没收非法所得。第七条根据本规定给予警告处罚的,对违章船舶,应在《船舶营业运输证》违章记录栏内予以记录;对违章单位应记录在案。一年内(指自然年,下同)《船舶营业运输证》记载三次以上警告处罚的,扣留《船舶营业运输证》,责令其停止营运,进行整顿;一年内《船舶营业运输证》记载五次以上警告处罚的,取消营运资格。一年内经营单位受到三次以上警告处罚的,责令其停业整顿;一年内经营单位受到五次以上警告处罚的,取消其经营资格。第八条根据本规定给予停业整顿处罚的,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在停业整顿期限内,同时扣留《水路运输许可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超过限期拒不整顿的,取消其经营资格。第九条根据本规定给予取消经营资格处罚的,吊销其《水路运输许可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对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以及个体运输户(联户)同时转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第十条同一当事人有两种以上违章行为的,应分别处罚,合并执行。第十一条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发生违章行为的,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罚。第十二条对违章行为的处罚应处罚责任人。第十三条在一次运输过程中,同一违章行为已由一个交通主管部门或航管部门作了处罚的,其他交通主管部门或航管部门不得重复处罚。第十四条因违章事实不清或其他原因需要待后处理的,或处罚决定需要报上级机关核准的,或违章行为要由船舶单位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或航管部门处理的,应收存《船舶营业运输证》,签发《船舶营运待理证》(样式附后),允许船舶继续运行,在限定期限内到指定交通主管部门或航管部门接受处理。《船舶营运待理证》由乡(镇)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航管部门签发。第十五条违章当事人妨碍航管人员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章违章行为与处罚第十六条对违反经营管理行为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