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颁发部门
重新加工产品管理规定
接收部门
生效日期
管理标准---生产
制定人
制定日期
文件编号
审核人
审核日期
文件页数
共 2 页
批准人
批准日期
分发部门
1 目的
建立重新加工产品管理办法。
2 范围
本公司所有需重新加工的产品(包括中间产品)。
3 责任
生产技术部、质管部及各有关生产车间。
4 内容
各工序生产过程中,质量发生偏移,出现不合格中间产品,经确认不影响最终产品质量,可重新加工的按本规定执行。
需重新加工产品的界定
合成车间、精烘包车间可重新加工但不影响产品最终质量的中间产品有:
经质监、技术部门确认不影响最终产品质量的其它情况。
需重新加工的中间产品,原则上在下一批投料前及时处理,若需分次处理时,应在其它批次中分次加入,加入量不超过投料量的20%,此种情况的返工,应加强关键操作点的控制。。
对于车间出现的不合格中间产品,车间应将其隔离于规定中间站存放,挂上红色标示牌。
生产车间应填写不合格中间产品处理单,注明品名、规格、批号、数量、不合格项目及其产生原因、生产日期,待有关部门审核并附质检报告单及审核人签署意见后,方可进行重新加工处理。
车间根据审核处理意见,组织实施,质监、技术部门做好现场监控,认真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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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生产记录,并及时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反馈给有关部门。
车间应在生产记录上标明重新加工产品的数量,以便进行物料衡算。
整批返工,其生产批号应按重新加工产品批号编制方式执行。
重新加工的中间产品,须经质检合格后方可流入下道工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