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税收收费比较税收政策论文一、税收和收费的涵义为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政府必须占有和支配使用一部分经济资源。政府占有经济资源可以采用税收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收费的形式。政府以何种形式占有经济资源,是由所提供的公共物品或服务的性质决定的。政府提供纯公共物品或服务所发生的成本费用,只能以税收来补偿,不能以收费来补偿。这是因为纯公共物品或服务在消费上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例如国防、外交等。纯公共物品或服务的这些特征决定了在公共物品或服务的使用上极易出现“免费搭车”的现象。当所有社会成员都试图不付出任何代价而享用公共物品或服务时,政府将没有任何资金来源弥补财政支出需要。如果用收费来补偿纯公共物品或服务的成本费用,就必须将不付费者排除在外,这不仅在技术上不可能,而且,即便在技术上有可能,也要付出高昂的代价或“交易成本”。因此,必须依靠强制性融资方式——税收,凭借国家的政治权力,以法律形式在所有社会成员之间强制地分摊纯公共物品或服务的成本费用。税收是现代国家财政收入中极为重要的收入形式,我国在计划经济时代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达到90%以上。税收收入的规模取决于政府为社会提供公共品的规模。二、两者方式上的不同对介于“公共物品或服务”与“私人物品或服务”之间的“准公共物品或服务”,由于存在收益上的差异,到底应该采用税收还是收费,需要进一步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采用收费的方式来弥补准公共物品或服务所发生的成本费用,是因为准公共物品或服务的效用可以分割,并且,消费者对准公共物品或服务的消费无论在范围还是程度上都存在差异。准公共品或服务如自来水费、电力费、公路使用费、公立学校的学费等。收费方式体现了收益直接性和收益与负担的对称性,符合“谁收益,谁付费”和“收益多,负担大”的原则,能够较好地反应消费者的真是偏好,从而促进公共物品或服务的有效供给。政府所收取的费用通常低于准公共物品或服务的平均成本,这是由这些物品或服务的准公共性决定的。一般来说,政府收取的费用针对的只是准公共物品或服务中的私人性质部分,即相当于私人能够享受到的具有排他性的那部分收益;至于政府提供公共物品或服务的平均成本与使用者缴纳费用之间的差额,一般由政府通过税收形成的补贴来弥补。对于某一特定准公共物品或服务的成本费用,应当在多大范围或程度上用税收补偿,在多大范围或程度上用收费补偿,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其一,受益程度。一般地说,收益范围不确定、受益差异不明显的准公共物品或服务的成本费用,主要用税收来补偿;受益范围确定、受益差异明显的准公共物品或服务的成本费用,主要用收费补偿。其二,成本费用和交易成本的高低。就生产成本而言,边际生产成本大体保持不变的准公共物品或服务的成本费用,主要用稳定性较强的税收来补偿;边际生产成本递减或递增的准公共物品或服务的生产费用,主要采取灵活性较强的收费来补偿。就交易成本而言,征收成本较高的准公共物品或服务的成本费用,主要用税收来补偿;征收成本较低的准公共物品或服务的成本费用,主要用收费来补偿。三、两者形式上的不同从一般意义上说,税收和收费都是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形式。从本质上看,两者之间只有形式上的不同,而无实质上的差别。税收的形式特征通常概括为“三性”: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在现代经济下,税收能够为政府取得稳定可靠的收入,并且,可无偿使用征收使用比例既定的税收。而且现代社会的政府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