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行政法私权价值体现思索行政法论文传统行政法学理论和行政法治实践都以公权为基础建构行政法治的规则体系和规范实践。由公权启动的行政法和行政法学问题也许具有历史的渊源,具有它生根延续的土壤,然而,这样的底土会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复存在。现代社会中个体权利,或者私权利的普遍性完全改换了行政法的底土。因此,公权建构的行政法学体系和行政法制体系已难以对其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自我修复。在对本内容研究的过程中,发现很多弊端都是公权惹的祸。私权一方面使我们对行政法的认知有了新的思维进路,另一方面可以帮助我们构建很多人性化的行政法制度。一、公权建构下行政法体系的时代误差以公权建构的行政法制度,在对社会关系进行调适过程中存在着时代误差,在保护公众尤其是个体权益方面存在着时代误差。具体表现为:(一)行政权逐渐异化为行政特权行政法体系的构建都是围绕行政权展开的,这已经是世界各国的通例。在英美法系将行政法理解为控权法,行政法所控制的权力就是行政权。在美国无论狭义的行政法定义,还是广义的行政法定义都是以行政权为始点和终点的。在法国:“行政法所调整的行政活动,包括行政活动的组织,行政活动的手段,行政活动的方式,以及行政活动的监督和责任全部过程在内。所谓行政活动是指形式意义的行政而言。由于现代行政扩张的结果,在少数情况下,行政法所调整的对象也包括实质意义的行政在内。”在我国的行政法体系中,行政权同样是行政法的关系形式。行政权是一种公共权力是无须论证的,行政权成为公共权力的性质主要表现为“使各特殊领域和个别的事件从属于普遍物的权力”。行政法从公权展开并以公权为核心进行体系构建在各国的法律规范中都有所反映。如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5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行政法中不能没有公权这是不争的事实,行政法以公权为基础的体系构架就健全一国行政法体系的动机来看是合理的。合理性表现在:一方面,将行政权置于行政法的焦点之中有利于对行政权的控制。另一方面,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行政的职能相对落后,在这样的历史阶段整个国家所扮演的是“守夜人”的角色,其政权一般不需要介入到公众生活中去,尤其不需要介入到私人生活中去,法制也当然不必要将行政置于风口浪尖。然而,自由资本主义时代结束以后,即福利国家时代到来之后,社会运行机制发生了深刻变化。整个社会秩序不再单单通过私法而形成,行政的功能在宽度、广度、深度等方面都有所强化。人们更多地关注公法,更多地关注公共行政的法治化。但是,正是将公权置于行政法的核心境地便使行政权发生了异化,由正当的权力变成了特权。公权展开的行政法的前提是对公权有效性的认同,在公权有效性认同之下展开对公权的控制,也就是说,公权展开的行政法体系构建其大前提是行政权本身是一种有为和有用的权力,只有在有为和有用肯定以后,才进入到对其有用和有为过程的制约。从行政权异化为行政特权是以公权建构行政法体系的最大悲哀。(二)行政事务管理对私权的介入行政事务管理本属公共管理或公务管理,是指由行政权行使者在推行行政事务过程中,在执行立法机关所表达的意志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