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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税法笔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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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税法笔记.doc

上传人:cjl201702 2020/1/16 文件大小:1.51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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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一、:税收的本质是一种分配关系,是国家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过程;分配的两个基本问题,分配主体和分配依据一般分配税收分配主体各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国家依据生产要素政治权力(国家税权)交换说、公需说、保险说、社会政策说等国家课税的目的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以及弥补市场失灵(税收应以不影响市场主体的正常经营决策为前提,尽量保持“中性”)、促进公平分配(通过税收的再分配功能纠正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的不平衡):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法律性质上属义务性法规:纳税人的权利是建立在其纳税义务的基础之上,处于从属地位。无偿性和强制性综合性法规的特点:,以维护公共利益而非个人利益为目的,性质上属于公法,但仍有私法的属性,如课税依据私法化、税收法律关系私法化、税法概念范畴私法化等。。立宪征税、依法治税。广义税法指税法体系;狭义税法特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颁布的税收法律。,其调整方法的主要特点是平等、等价和有偿。税法的本质是国家依据政治权力向公民课税,是调整国家与纳税人关系的法律规范,非商品关系,带有明显国家意志和强制的特点,其调整方法主要是命令与服从。,用“逃避缴纳税款”代替“偷税”。。但行政法大多为授权性法规,所含的少数义务性规定也不像税法一样涉及货币收益的转移,而税法则是一种义务性法规。——税法原则基本原则税收法定原则税收要件法定原则(开征税)税务合法性原则(征税程序合法)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实质公平)量能负担:禁止歧视性对待,无正当理由禁止特别优惠税收效率原则经济效率:资源有效配置和经济体制有效运行行政效率:节约税收征管成本实质课税原则根据客观事实确定课税要件,根据真实负担能力确定税负适用原则指税务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运用税收法律规范解决具体问题所必须遵循的准则法律优位原则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行政规章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新法实施前的行为适用旧法,利于维护税法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这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实体税法不具备溯及力程序性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程序优于实体原则关于税收争讼法的原则,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不因争议的发生而影响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国家与国家之间以及各级政府之间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指经过法律明确的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主体征纳双方:征税责任的国家行政机关:各级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纳税义务人:属地兼属人原则客体征税对象:所得税法律关系客体—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利润)流转税法律关系客体—货物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财产税法律关系客体—财产内容权利和义务:产生、变更和消灭税法规定税收法律事实产生、变更、消灭税收法律关系税收法律事件:不以主体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件税收法律行为:,既包括实体性的,也包括程序性的。总则主要包括立法依据、立法目的、适用原则等纳税(义务)人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自然人:本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居民纳税人、非居民纳税人、个体经营者、其他个人等法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社团法人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代扣代缴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收入、结算货款、收取费用时有义务代扣代缴其应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如个人所得税代收代缴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收取商品或劳务收入时,有义务代收代缴其应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如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征税对象/客体流转额:流转税/商品和劳务税所得额:所得税财产:财产税资源:资源税特定行为:特定行为税税基:又叫“计税依据”,是据以计算征税对象应纳税款的直接数量依据从价计征:价值形态,如应纳税所得额、销售收入、营业收入等从量计征:物理形态,如面积、体积、重量等税目税法中对征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的征税项目,是对课税对象质的界定。凡列入税目的即为应税项目,未列入税目的,则不属于应税项目。不同税目可对应不同税率税率比例税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分数额大小,规定相同的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