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贩卖运输毒品案辩护词吕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一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当事人吕某爱人曹庆娟的委托,指派徐晋红律师律师担任被告人吕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的重审一审阶段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进行了阅卷、会见等一系列工作,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现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一、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根据案卷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吕某是2013年5月29日在河北省涉县被长治警方抓获,显然被告人吕某涉嫌犯罪的事实发生在2013年5月29之前。鉴于此案历经一审、二审,现正处发还重审阶段,时间跨度长达三年之多;期间我国法律对涉嫌毒品犯罪的规定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按照我国刑法适用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对被告人吕某定罪量刑应当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因此,对被告人吕某的定罪量刑原则上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8)324号(以下简称“大连会议”),如果2015年5月18日《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武汉会议”)的相关规定,以及2016年最高法院法释〔2016〕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有利的应当依据上述规定。二、侦查机关对被告人吕某涉案毒品的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被告人涉案毒品数量以及成分有误2013年5月30日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疑似毒品“筋”物品3袋,(含包装袋);疑似毒品“筋”和“粉”混合物10袋,(含包装袋);疑似毒品“粉”物品15袋,(含包装袋);疑似“石头粉”块状物品1袋,(含包装袋)。2013年5月30日《疑似毒品称重过程记录》表明:疑似毒品“高平粉白色粉末15袋”(含包装袋);疑似毒品“筋”物品灰色粉末3袋,(含包装袋);疑似毒品“高平粉”和毒品“筋”混合物10袋,(含包装袋)。(一)对被告人吕某涉案毒品的数量不能认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庭毒品犯罪案件公诉证据标准指导意见(试行)》指出:“毒品数量是指毒品净重。称量时,要扣除包装物和容器的重量。毒品称重应当的净重,本案中称重非净重不能认定,称量时没有扣除包装物。因此,对吕某涉案毒品的数量不能认定(二)对被告人吕某涉案毒品的提取、扣押、称重违法导致涉案毒品数量不准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三款:提取、扣押时,不得将不同包装物内的毒品混合。第七条:对查获的毒品应当按其独立最小包装逐一编号或者命名,并将毒品的编号、名称、数量、查获位置以及包装、颜色、形态等外观特征记录在笔录或者扣押清单中。在毒品的称量、取样、送检等环节,毒品的编号、名称以及对毒品外观特征的描述应当与笔录和扣押清单保持一致;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第十五条:对两个以上包装的毒品,应当分别称量,并统一制作称量笔录,不得混合后称量。对同一组内的多个包装的毒品,能够采取全部毒品及包装物总质量减去包装物质量的方式确定毒品的净质量;称量时,不同包装物内的毒品不得混合。第二十条:侦查人员应当对称量的主要过程进行拍照或者录像。照片和录像资料应当清晰显示毒品的外观特征、衡器示数和犯罪嫌疑人对称量结果的指认情况。被告人2013年5月29日在河北涉县被抓获,从其车上扣押毒品是2013年5月30在长治进行的,期间不能排除是否有其它人员接触到毒品的合理怀疑,也不能排除与他人毒品混淆的怀疑;由于扣押的毒品数量较多,侦查人员未对扣押的29袋物品按最小包装逐一编号、称重,未对被扣押物品的包装、颜色、形态等外观特征记录在笔录;而且吕某仅仅对一袋被扣押毒品进行了指认。,与审查起诉,包括起诉书始终认为苗某是帮助吕某运输毒品,在计算吕某的涉案毒品时包括了苗某运输的毒品。。苗某在2013年5月30日22时的讯问笔录表明:(苗某)车上东西有一编织袋白色粉末状物体,两纸箱子的白色粉末状物体,两样总共60多斤,两个布书包,里面放着一大塑料袋黄色粉末,还有4、5小袋白色粉末。苗某的疑似毒品称重过程记录:疑似毒品“高平粉白色粉末”;疑似毒品“高平粉”;疑似“筋”(甲卡西酮)本案侦查终结报告表明:。,在扣押20袋被扣押物品时称重,但是对被扣押物品的特征没有详细记载,但是在鉴定时,仅对其中10包进行鉴定。因此,辩护人有充分理由怀疑,将苗某的涉案毒品混淆为吕某的毒品,对起诉指控的吕某的毒品数量不认可。(三)毒品取样送检程序违法“筋”3袋,“粉”15袋,“筋与粉混合物”10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