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014司法考试《二卷》刑法高分必背重要考点汇总
(在讲备考重要考点之前,给大家讲一下如何备考司考):
毛主席曾说过“人间正道是沧桑”,世上没有一种真正成功不需要汗水跟智慧来浇灌!作为一个普通人,司法本来就是一个枯燥乏味的东西(爱好者除外),所以:
1、认真踏实+好的学习方法是备考基础。
首先,应该学习“学习的方法”。大家几乎都有弱项。在考试复习的过程中,不要因为我们某个部分占法学的不扎实而所考的分值有所下降。这就需要找到一座保障时间及注意力投入+好方法+好教材的桥梁。
其次,“司考”=“思考”,我们在复习过程中要思考三个问题:一是考什么(重点、难点、疑点),二是用什么方式来看,三是我们的知识点的变换方式即如何把知识点学活。这就需要先进入司法的独特语境,然后从易到难一步步的深入学习,定期将所学的科目针对考试进行测验,检查理解的深度和知识点分布的完整性。 
    再次,就是自学与旁人指点研修相结合,有句话叫做读万卷书不如行万里路,行万里路不如悟百条理,悟百条理不如得一名师指点,知识积累到一定程度,就要提高全局把握与灵活运用的变通能力,所以大家可以通过各种司考培训班和大量司考相关网站交流经验得失,互为良师益友,并向通过的学友或司法界领导、老师及前辈虚心学习。2、成功有方才能行
  (1)教材+法条+习题一个都不能少,要想通过考试,教材(包括老师的讲议)一本法条和练习题(包括历年的试题讲解)这三个法宝一个都不能少。司法考试想顺利过关,首先是看书,把书读透,二是法条,把法条理解、记忆、运用也就是做题。做题的过程也就是检查法条是否吃透书和法条的过程。
 (2)世界汽车销售大王(雪弗莱销售第一名)乔吉拉德的成功经验对我们极有借鉴意义:
   第一、一旦确定某个目标,就马上全力以赴,不到彻底成功,决不放弃;
   第二、制定完备的计划并以高明的策略和周全的措施来保证执行;
   第三、在最短的时间内投入最大量的努力;
3、快速阅读是司考利器。
    要做到“最短时间内的最大努力”光靠蛮干是不行的,首先这是个脑力劳动,如今风行世界的“快速阅读”“记忆曲线”等科学当是经实践检验最有效的方法,即除了固定的学忆充分发挥右脑的抽象思维导向有利于人在学习时对知识体系逻辑结构的把握。
   目前考培机构常用的资料很多,效果总是欠佳,而与快速阅读结合起来的却不常见。提高了阅读速度,增加单位时间吸取量的同时再保证记忆率必将成为人们追求的方式,这方面的研究,精英特速读记忆网校(做了超链接,按住ctrl键,点击即可打开)等走在了前面,其软件课程使用者75%以上反应使用这套工具后,学习效率成倍提高。训练30小时左右把阅读速度和记忆能力提高5-10倍的初级学员,基本一次性通过司考!这确实是一种创新的司考方法。
   总而言之,司法考试作为个人改变命运、改善生活或调整职业方向的“中国第一考”,其周期、出题、颁证等制度在成熟过程中固然存在权力、利益之争,其题型、题量、侧重、难度、通过率等五大指标也必定有一个完善过程,作为参加了两年司考的“票友”,我收集了大量来自教师、公务员、企业家、法律硕士等各路朋友的建议意见,结合提高效率的软件工具推荐,期许能给广大考友提供一些有益参考。
下面就来看考点汇总:
1、虽然习惯法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但它仍然是人们在解释犯罪构成要件和判断违法性、有责性时,必须考虑的因素。另外,当存在有利于行为人的习惯法,行为人以习惯法为根据实施行为时,可能以行为人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为由,排除犯罪的成立。
2、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的行为,没有被刑法规定为犯罪,所以,对这种行为只能以无罪论处。
3、还有一些疑似特殊身份但并不是真正的特殊身份的情形。例如,刑法第140条的生产者、销售者、第159条的公司发起人、股东等。因为,任何人都可以直接从事生产、销售活动,因而都可以成为第140条的生产者、销售者。在此意义上,任何人都可以成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行为主体,并无特殊之处。但其他特殊身份并非如此。以贪污罪为例,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成为依法从事公务、管理或者经营国有资产,因而并非任何人都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此外,****罪也是疑似身份犯,而不是真正的身份犯,因为妇女也可以成为****罪的正犯(共同正犯与间接正犯)
4、单位犯罪是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因此,单位内部成员未经单位决策机构批准、同意或者认可而实施犯罪的,或者单位内部成员实施与其职务活动无关的犯罪行为的,都不属于单位犯罪。
5、过失犯罪应当与过失违法行为一样,成为作为义务的根据。既然刑法理论肯定过失违法行为可以成为作为义务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