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标题】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分类】标准质量【时效性】有效【颁布时间】【实施时间】【发布部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7号《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0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年1月公布的《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办法(试行)》(技监局综发〔1996〕22号)同时废止。局长李长江二○○二年十一月一日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预防和打击假冒违法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有效地保护产品生产者、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责,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防伪技术、防伪技术产品及防伪鉴别装置的研制、生产、使用,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产品防伪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全国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防伪办)承担全国产品防伪监督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第四条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实行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相关部门配合,中介机构参与,企业自律的原则。第五条国家对按本办法获得合法资格的防伪技术、防伪技术产品、防伪鉴别装置及使用防伪技术的产品给予法律保护。第六条产品防伪监督管理机构、中介机构、技术评审机构、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坚持科学、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保守防伪技术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或扩散防伪技术秘密。第二章防伪技术产品生产管理第七条国家对防伪技术产品及防伪鉴别装置(以下简称防伪技术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凡生产防伪技术产品的企业必须获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第八条申请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通过产品的防伪技术评审。防伪技术的评审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防伪技术评审机构组织防伪技术专家委员会进行。国家对防伪技术评审机构、防伪检测机构实行资格确认管理,对防伪技术专家委员会专家实行注册管理。第九条申请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 (二)企业经营管理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三)产品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企业标准; (四)有与所生产防伪技术产品相适应的厂房、设备、生产工艺和检测手段; (五)具有与所生产防伪技术产品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和管理人员; (六)有完整的、行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 (七)有健全、有效的安全保密制度和保密措施。第十条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办理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并递交下列材料: (一)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 (三)《防伪技术评审证书》; (四)防伪技术或者防伪鉴别技术权属证明; (五)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标准; (六)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有效产品检验报告或者鉴定证明; (七)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第十一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接到企业生产许可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