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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政发[2003] 74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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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政发[2003] 74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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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吴政发[2003]74号关于印发《吴中区区级政府性资金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场),开发区管委会,区各办、局(社、公司),街道办,各直属单位,度假区管委会及所辖镇人民政府、办、局、农业园区、办事处:为进一步加强对区级政府性资金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经区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将《吴中区区级政府性资金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OO三年六月二十九日主题词:审计监督办法通知抄送:区委、区人大、区政协,区法院、检察院、人武部,区委各部、委、办、局、群团。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03年6月29日印发校对:姚胜武共印:160份吴中区区级政府性资金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区级政府性资金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江苏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区审计局依法对区级政府性资金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区级政府性资金建设项目是指政府财政性资金、政府各项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建设项目以及政府回购性项目。与政府资金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区审计局的审计监督。第三条区级政府性资金建设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建设程序及招投标情况;资金来源、管理和使用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情况;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对重点项目可实施全过程审计监督。第四条区级政府性资金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应当抄送区审计局备案。重大项目的招标答疑,邀请审计局派员参加。第五条区政府性资金的重点建设项目由区审计局组织审计,年初由区政府下达审计计划,区审计局可委托具有相应审计资质、良好社会信誉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工程结算进行审计;下达的审计计划之外的建设项目可由项目实施主管部门委托具有审计资质、良好社会信誉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均须由区审计局进行确认。由区审计局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费用,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安排解决。第六条区审计局应当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受托审计业务的监督,必要时对其审计质量进行抽审,社会中介机构提供内容失实或虚假审计报告的,取消其对政府资金投资项目的审计资格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七条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区审计局工作,按要求提供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如实反映情况,对提供资料的完整性、正确性作出承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第八条政府资金建设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不得办理竣工结算手续。对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的,由区审计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